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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2: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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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3-16
执行日期:2004-3-16
  为加强人院宣传工作,促进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范对外信息发布行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法院各方面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新闻发布工作规定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通过新闻媒体为促进司法公正、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司法宣传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要案件和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在制订审理方案时,必须同时考虑宣传方案,在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要与宣传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拟定宣传方案和报道口径,做好案件宣传工作。
三、对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要主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不实的报道和错误的信息要及时加以澄清,以正视听。
四、全省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统一由省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组织实施,各中级法院、分院宣教处(科)负责本级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基层法院也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五、省法院新闻发布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政治部宣传教育处主持,由主管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发布。中级法院、分院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基层法院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法院已经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工作思路、专项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及改革工作的重要措施;
(二)各类重大、典型及社会关注的案件的审理情况;
(三)本级法院调研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验;
(四)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五)其它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七、各审判业务庭、室及其他部门认为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经主管副院长同意,提前一星期将相关材料报新闻发布职能部门,由新闻发布职能部门按照宣传工作的要求审核材料并组织具体落实。
八、新闻发布人应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漏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审判秘密。所发布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九、新闻发布职能部门负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宣传口径,为各新闻媒体客观、真实、充分地开展报道工作提供舆论环境。
十、新闻发布人应着装规范,举止端庄,形象文明,言语准确,逻辑严谨。
十一、所有新闻发布会的书面、录音和录像等相关资料,由新闻发布职能部门负责整理并保存。
十二、新闻发布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院各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解答各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问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认真研究,有关结论应及时反馈给主管院领导。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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