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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09: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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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7
为了认真落实和完善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最高人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施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
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于2005年1月底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收集后统一上报省法院备案。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以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包括:人民陪审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保护;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获取相应补助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申请回避和辞职的权利等。
(二)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和法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注重司法礼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审判案件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裁判,不得徇私枉法;按时参加审判活动和接受培训;遵守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制度等。
五、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县、省内其少数民族自治县、国务院审判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六、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发布公告。各基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书面申请或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推荐。
(三)资格审查。基层人民法院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拟选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四)拟定人选。基层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之前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并于2月底以前逐级上报省法院备案。
(五)组织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于2005年3月开始组织对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由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统一安排进行,要求于200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培训。
(六)提请任命。各基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底以前完成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相关人事任免准备事项,并及时提请任命。
(七)公告备案。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被任命后3日内,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上报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收集后统一上报省法院备案。上报省法院备案的名单必须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学历、专业、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内容。
七、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一)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出现空缺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增补。任期届满,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培训机构具体承办。省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和法官培训中心负责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省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培训任务。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档案。
(三)人民陪审员的随即抽取。各基层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需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名额申请,由相关基层法院政工部门从信息库中随即抽取。具体办法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依照《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湘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明确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法院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预算项目应包括:1、人民陪审员培训费用;2、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及审判活动期间的
交通补助;3、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及审判活动期间的就餐补助;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经济补助;5、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
预算开支标准:1、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以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人民陪审员的员额为基数,按人民法院在职干警培训经费同等标准列支;2、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及审判活动期间的交通、就餐费用,参照人民法院干警出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经济补助,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经费开支单位:1、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费用,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2、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的补助,由派出培训的人民法院规定标准发放;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的补助,由其参与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按规定标准发放。
(五)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基层人民法院应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并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要对人民培训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内容包括参加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考核结果,需要对人民陪审员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提请免职的,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意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监督管理、沟通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任选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认真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涉及到很多方面大量具体的工作。《决定》明年5月1日起就要施行,时间很紧迫。各级人民法院务必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省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国佳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毛善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朱志光担任副组长。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部法官管理处),黄奇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成立人民陪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以政工部门为具体工作机构,并加强职责落到专人。
(三)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衔接和沟通,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建设,不是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完成的事情,需要人大常委会、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的积极协助与配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衔接和沟通,努力争取他们的支持、协助与配合。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争取他们对这项制度建设的支持,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这项制度建设中来。
(四)认真制定和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和实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工作方案。务必将《决定》、《实施意见》和最高法院、省法院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五)加强工作指导与联系。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积极了解掌握情况,督促、帮助下级人民法院认真开展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这项工作。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等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以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方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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