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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2: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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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失效]
1989-09-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
文 号:1989民他字第36号
发布日期:1989-09-07
执行日期:1989-09-07
失效日期:199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89)民请字第1号关于甘秀珍诉李福高离婚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案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从该案情况看,甘秀珍在反映丁冬梅插足其婚姻家庭的问题的同时,已同意与李福高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已经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也已执行完毕。因此,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依据不足。事实上,即便撤销离婚调解书,甘秀珍与李福高也难以恢复婚姻关系。根据该案上述情况,我们意见以多做甘秀珍的思想工作,促其息诉为宜。对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的问题和责任,应切实查明情况,如有违法乱纪,应严肃处理。
至于李福高与丁冬梅的问题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即可向有关单位如实反映,并建议酌情处理,以资教育本人,挽回社会影响。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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