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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7-5-31 15:10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我院2007-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联系人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院。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资产、科技、基建、财务等管理部门及各研究室等采购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编制政府采购规划、预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备案工作;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统计、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1.全院各级事业单位均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凡采购2007-200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实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3.凡采购2007-2008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我院有关规定实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 4.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5.保密项目(包括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涉及的采购项目,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应按院或相关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6.企业委托的装置研制任务,有关单位在采购作为该装置组成部分的设备时,如果该设备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该设备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或者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未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外货物及服务。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的品目,京区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未标注适用范围的品目,全院各单位均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标注金额标准的品目,金额标准以上的,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各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未标注金额标准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京区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一)协议供货采购 1.各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告的信息类产品、汽车、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协议供货程序采购。对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标注“试行”的品目,各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对于未标注“试行”的品目,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2.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由于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需要,各单位应注意对所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行单独统计。 3.在采购汽车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院《关于严格控制用课题经费购买车辆的通知》(计字(2003)73号),以及国家制定的局级单位采购的轿车单价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2.0的双重标准。 4.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货物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购置货物的品目、品牌、型号、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程序采购。 (二)定点采购 1.各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维修、家具、会议、印刷、信息工程监理的中标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相应品目定点采购程序采购。 2.在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除应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我院内部定点印刷厂(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 3.在执行会议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除应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我院内部定点会议场所(北京博思园客座公寓有限公司、北京物科宾馆、中国科学院中国遥感卫星地面站客座公寓、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待所、北京空间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在执行会议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 5.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定点范围外服务的(采购中心文件中允许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情况除外),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采购服务的品目、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单位再将书面申请报采购中心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定点范围外家具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程序采购。 (三)其他项目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及服务,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批量采购 在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时,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批量采购程序采购。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凡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2007-2008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设备,以及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我院规定实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 (一)2007-2008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计算机(不包括独立计算机软件及纳入采购中心协议供货范围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 2.核磁谱仪和核磁成像设备; 3.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能谱; 4.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 5.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 6.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1.各单位采购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时,应统一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与该公司就采购项目签订委托协议。 2.各单位将委托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文件交东方招标公司,并按公开招标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3.如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一式3份)、年度部门预算表中“项目支出预算表”(一式2份,并在此表中用√标注此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同时,东方招标公司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采购项目更改采购方式的申请报告(一式2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一式2份)、投标文件提交记录(一式2份);经我院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五、关于单位分散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一)货物及服务 1.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各单位应按《关于转发财政部第18号令 第19号令 第20号令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4)42号)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采购人条件及公开招标程序,否则,应委托经审批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代理公开招标。 2.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一式2份)、年度部门预算表中“项目支出预算表”(在此表中用√标注此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经我院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如果采购项目经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有关单位还应报送有关招标公司开具的证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提交记录。 3.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至12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时,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按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邀请招标采购程序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采购。 (二)工程 1.工程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大科学工程项目及院基本建设局下达的总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对于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各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基本建设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采购。 2.对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各种办公设备、汽车、办公家具,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采购;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各单位应统一委托东方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属于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分散采购。 3.在采购工程项目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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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7-5-31 15:10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我院2007-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联系人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院。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资产、科技、基建、财务等管理部门及各研究室等采购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编制政府采购规划、预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备案工作;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统计、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1.全院各级事业单位均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凡采购2007-200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实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3.凡采购2007-2008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我院有关规定实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
4.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5.保密项目(包括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涉及的采购项目,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应按院或相关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6.企业委托的装置研制任务,有关单位在采购作为该装置组成部分的设备时,如果该设备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该设备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或者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未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外货物及服务。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的品目,京区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未标注适用范围的品目,全院各单位均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标注金额标准的品目,金额标准以上的,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各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未标注金额标准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京区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一)协议供货采购
1.各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告的信息类产品、汽车、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协议供货程序采购。对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标注“试行”的品目,各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对于未标注“试行”的品目,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2.在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由于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需要,各单位应注意对所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行单独统计。
3.在采购汽车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院《关于严格控制用课题经费购买车辆的通知》(计字(2003)73号),以及国家制定的局级单位采购的轿车单价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2.0的双重标准。
4.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货物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购置货物的品目、品牌、型号、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程序采购。
(二)定点采购
1.各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维修、家具、会议、印刷、信息工程监理的中标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相应品目定点采购程序采购。
2.在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除应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我院内部定点印刷厂(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
3.在执行会议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除应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我院内部定点会议场所(北京博思园客座公寓有限公司、北京物科宾馆、中国科学院中国遥感卫星地面站客座公寓、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待所、北京空间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在执行会议定点采购程序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
5.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定点范围外服务的(采购中心文件中允许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情况除外),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采购服务的品目、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单位再将书面申请报采购中心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定点范围外家具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程序采购。
(三)其他项目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及服务,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批量采购
在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时,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批量采购程序采购。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凡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2007-2008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设备,以及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我院规定实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
(一)2007-2008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计算机(不包括独立计算机软件及纳入采购中心协议供货范围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
2.核磁谱仪和核磁成像设备;
3.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能谱;
4.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
5.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
6.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1.各单位采购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时,应统一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与该公司就采购项目签订委托协议。
2.各单位将委托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文件交东方招标公司,并按公开招标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3.如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一式3份)、年度部门预算表中“项目支出预算表”(一式2份,并在此表中用√标注此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同时,东方招标公司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采购项目更改采购方式的申请报告(一式2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一式2份)、投标文件提交记录(一式2份);经我院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五、关于单位分散采购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一)货物及服务
1.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各单位应按《关于转发财政部第18号令 第19号令 第20号令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4)42号)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采购人条件及公开招标程序,否则,应委托经审批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代理公开招标。
2.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财务资产处报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一式2份)、年度部门预算表中“项目支出预算表”(在此表中用√标注此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经我院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如果采购项目经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有关单位还应报送有关招标公司开具的证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提交记录。
3.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至12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时,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按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邀请招标采购程序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采购。
(二)工程
1.工程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大科学工程项目及院基本建设局下达的总投资6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对于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各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基本建设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采购。
2.对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各种办公设备、汽车、办公家具,各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采购;属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各单位应统一委托东方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属于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分散采购。
3.在采购工程项目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