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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3: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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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化工部、煤炭部、冶金部、全国总工会、五机部、国防工办、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10-07   
发文单位: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化工部 煤炭部 冶金部 全国总工会 五机部 国防工办 国家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0-10-07
执行日期:1980-10-07
失效日期:1900-01-01
一、工业卫生管理机构
工业卫生的管理机构,建国以来几经变动,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把工业卫生机构撤销了,人员拆散了,使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党的十一大和五届人大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了中发〔1978〕67号、中发〔1978〕79号、国发〔1978〕241号、国发〔1979〕100号文件,对全国工业卫生、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很大,调动了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卫生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已有三分之一的工业交通部门,恢复或健全了卫生管理机构,初步改善了工业卫生的管理状况。但是,还有三分之二的工业部和绝大多数的省、市、自治区工业厅(局)没有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这是许多厂矿企业工业卫生管理不力,职业性危害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工业交通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认真落实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搞好生产和搞好安全、卫生的一致性,要把工业卫生工作视为实现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要逐步掌握现代化工业的管理技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卫生的原则。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各工业厅(局)的卫生管理机构迅速恢复和健全起来。其人员编制,原则上由内部调剂解决,确实困难的,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解决。已经建立机构的,要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力量,确实把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业卫生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
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于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以秘习字第303号文转发了卫生部《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二十多年来,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其中有些条文需要修改。
实践表明,工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业部门与卫生部门两个积极性,建立分工负责制,各尽其责,大力协同,才能使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厂矿企业中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问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预防工作有赖于工业部门本身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革工艺设备,和加强企业管理不可分割。因此,此项工作,应由工业部门负责管理,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厂矿企业中的一般医疗、防疫等工作的管理问题,鉴于我国各工业部门、各地区之间情况差别很大,要从实际出发,除铁道、二机、煤炭等部门自行管理外,其它工业交通部门,原则上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工业交通部门要积极给予合作。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工作方面,仍按过去分工,各有侧重,密切配合。根据以上原则,对一九五七年《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进行了修改(具体分工,见附件)。
三、恢复和健全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国家早在一九五三年就提出要逐步推行卫生监督制度。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并经政务院批准执行。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条文作依据,片面强调教育,缺乏有力措施,加上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使卫生监督有名无实。由于大多数新建企业和城市规划项目的卫生要求,如在厂址选择、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未接受卫生、劳动、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就动工或投产,致使这些企业的职业性危害和“三废”污染长期不易改造和治理,这是工人中职业病发病率高、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实行有效的卫生监督,严格执行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法规,是搞好工业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迫切需要制订国家卫生监督法。要根据的有关条文,总结我国有关卫生监督的经验,起草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卫生监督条例》。
附件:对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意见
一、卫生部和工业交通部门的分工
(一)卫生部:
1. 会同国家劳动总局提出工业卫生工作指导方针和政策,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实行业务指导;
2. 组织制订、修订和颁发国家卫生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实行卫生监督;
3. 组织制订工业卫生工作和职业病防治与研究规划;
4. 负责制订高级医药卫生人员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和培养、进修、教育计划;
5. 有计划地为工业交通部门培养和输送医药卫生人员。
(二)工业交通部门:
1. 根据卫生、劳动、环保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条例、标准,制订本部门的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和“三废”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建立和管理所属厂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本部门的职防科研机构,积极防治职业病和常见病、多发病。
对省、市、自治区工业厅(局)的工业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 医疗卫生工作自行管理的工业部门,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厂矿企业的高、中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技术职称、晋升、考核工作;其它工业部门,应协助地方卫生部门,按规定对所属厂矿企业进行上述工作。
二、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工业厅(局)和厂矿企业、公司的分工
(一)卫生厅(局):
1. 对本地区各厂矿企业医疗卫生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2. 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工业卫生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
3. 指导工业交通厅(局)卫生管理机构的工作,协助各工业交通厅(局)建立与整顿厂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对厂矿企业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技术领导;
4. 负责厂矿企业职业病、职业中毒的诊断、治疗及其科研工作,协助厂矿企业拟订劳动卫生改善措施计划;
5. 负责本地区厂矿医疗卫生机构高、中级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职称、晋升考核工作;
6. 协助工业交通厅(局)办好各类医药卫生技术学校和高、中级医疗卫生人员的调剂和进修培训;
7. 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厂矿企业的设计、厂址选择、施工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原有厂矿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检查;
8. 汇总本地区工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二)工业厅(局)的卫生行政机构:
1. 根据本系统工业的发展情况,负责制订卫生事业计划和所属厂矿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计划;
2. 按国家规定,会同财务部门管好用好本系统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药卫生补助金;
3. 负责监督检查厂矿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协助劳动部门制订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改善措施计划;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统特殊生产条件,拟订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报卫生部门备案;
5. 负责解决所属厂矿企业的职业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疗养和安置问题;对地(市)、县工业局的工业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厂矿企业的厂址选择、施工等项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7. 监督检查所属厂矿的医疗卫生工作,汇总本系统的医疗、卫生统计报表。
(三)厂矿企业、公司: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厂矿的医疗卫生机构;
2. 在工业厅(局)的行政领导和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和业务领导;
3. 根据本工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卫生部门布置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制订本公司、厂矿的卫生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 筹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工作,管好用好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药卫生补助金;
5. 负责解决职工中职业病、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疗养和安置问题;
6. 负责本企业尘、毒等有害因素的经常性监测工作。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化工部 煤炭部 冶金部 全国总工会 五机部 国防工办 国家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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