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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3: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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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1980-12-2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80]劳总险字55号
发布日期:1980-12-20
执行日期:1980-12-20
七月十八日(80)侨企字第093号函悉。关于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考虑:
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华侨农场。现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归侨职工,在被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当时,已经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以从你办发文之月起改办退休手续;其余的,按退职处理。对于已经出国定居和已经发给一次性退职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难侨,按规定评定了级别转为固定职工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国家劳动总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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