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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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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律师调动工作后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的批复
1984-07-11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日期:1984-07-11
执行日期:1984-07-11
失效日期:1900-01-01
青海省司法厅公证处:
你厅公证律师处(84)青司公字第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调往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后,其律师资格是否保留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一、律师调往检察院、法院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宜兼做律师工作的单位工作,应按《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即停止履行律师职务,收回律师工作证,但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
二、律师因工作需要调往其它单位,按《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兼职律师,但无需重新审批律师资格。
三、律师工作变动,应报我部备案。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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