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09:50: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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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1993-01-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93-01-30
执行日期:1993-01-30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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