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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1987-0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87]公审15号 发布日期:1987-02-17 执行日期:1987-02-17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清理公安机关留用劳教人员的通知》([86]皖公(审)字第145号通知)中规定,劳教人员“实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送地、市拘役所或收审所执行,没有拘役所或收审所的地区,可交由县(市)看守所执行”。公安部过去曾多次通知,劳教人员要送劳教场所收容,不得在其他场所关押。因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现再次重申,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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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1987-0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87]公审15号
发布日期:1987-02-17
执行日期:1987-02-17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清理公安机关留用劳教人员的通知》([86]皖公(审)字第145号通知)中规定,劳教人员“实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送地、市拘役所或收审所执行,没有拘役所或收审所的地区,可交由县(市)看守所执行”。公安部过去曾多次通知,劳教人员要送劳教场所收容,不得在其他场所关押。因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现再次重申,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