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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申办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事》的函 1988-09-18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82号 发布日期:1988-09-18 执行日期:1988-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三日领认函(1988)96号《关于申办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事》转发你处,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办理。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申办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事 司法部公证司: 据中旅总社反映,近几个月以来哥伦比亚驻华使馆对该社送去的公证书迟迟不予认证,致使大量证书积压。为此,我司向哥驻华使馆进行了交涉。该馆主管官员称:根据哥有关规定,哥驻华使馆将中方申办哥认证的证书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申办签证所需的证书(如出生、结婚、亲属关系、健康、无刑事处分、学历、经历等),第二类是与申办签证无关的证书(如商业发票、产地证、继承遗产证明等)。第一类证书免收认证费,第二类证书的认证费在哥国内缴纳。持第一类证书者申办认证须与申办签证同时进行,即以申办签证为前提,凡为申办签证需要某种证件时方可受理,否则哥驻华使馆不予认证。如当事人已先期赴哥,现拟在华补办手续而申办第一类证书的认证,哥驻华使馆亦不受理。 鉴于上述,为解决公证书积压问题,理顺今后申办哥驻华使馆认证的工作,我司即请中旅总社对积压的证书进行甄别,将不符哥方要求的证书退还有关公证处和当事人。同时,请你司将哥驻华使馆的上述规定通知各涉外公证处,今后凡不符合哥方要求者,请勿将其证书寄送中旅总社申办哥驻华使馆认证。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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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申办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事》的函
1988-09-18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82号
发布日期:1988-09-18
执行日期:1988-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三日领认函(1988)96号《关于申办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事》转发你处,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办理。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申办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事
司法部公证司:
据中旅总社反映,近几个月以来哥伦比亚驻华使馆对该社送去的公证书迟迟不予认证,致使大量证书积压。为此,我司向哥驻华使馆进行了交涉。该馆主管官员称:根据哥有关规定,哥驻华使馆将中方申办哥认证的证书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申办签证所需的证书(如出生、结婚、亲属关系、健康、无刑事处分、学历、经历等),第二类是与申办签证无关的证书(如商业发票、产地证、继承遗产证明等)。第一类证书免收认证费,第二类证书的认证费在哥国内缴纳。持第一类证书者申办认证须与申办签证同时进行,即以申办签证为前提,凡为申办签证需要某种证件时方可受理,否则哥驻华使馆不予认证。如当事人已先期赴哥,现拟在华补办手续而申办第一类证书的认证,哥驻华使馆亦不受理。
鉴于上述,为解决公证书积压问题,理顺今后申办哥驻华使馆认证的工作,我司即请中旅总社对积压的证书进行甄别,将不符哥方要求的证书退还有关公证处和当事人。同时,请你司将哥驻华使馆的上述规定通知各涉外公证处,今后凡不符合哥方要求者,请勿将其证书寄送中旅总社申办哥驻华使馆认证。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