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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1990-03-23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0-03-23 执行日期:1990-03-23 失效日期:1900-01-01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已久,危害极其严重。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防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全国特别是湖区钉螺面积不断扩大,血吸虫病人病畜有增无减,急性感染和晚期病人逐年增多,疫情明显回升,瘟神有卷土重来之势,正在威胁着疫区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消灭血吸虫病,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血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疫区的各级领导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以湖区为重点、有疫区各省省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血防工作会议,检查落实中央关于血防工作方针的贯彻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部署第二年工作;成立由湖区五省(湘、鄂、赣、皖、苏)主管省长或血防领导小组组长参加的五省血吸虫病联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五省血防综合治理工作。 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保留和加强疫区各级血防领导小组,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防工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各级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疫区各省要认真制定1990年防治计划和“八五”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疫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防治地方病工作职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年度和长远工作计划。国家计划部门负责将血防工作列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螺活动,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轻工部门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工作;化工、医药、石化、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灭螺治病药物及其原料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治病和灭螺药物的运输工作,在开辟和疏通水运航道时,注意与血防灭螺工作相结合;湖管、渔政、公安等部门负责疫区水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防治;宣传、教育等部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研部门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财政、物资部门负责解决血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请人民解放军在完成驻地血防任务的同时,要为解除病区群众疾苦,给地方更多的支持。 三、健全血防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疫区各级政府应加强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血防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卫生部、农业部和人事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负责制订“各级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编制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血防工作的特点,加强对血防工作人员的培训,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四、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证。 对血吸虫病的防治,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在血防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同时,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劳动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办血防事业。中央视血吸虫病疫情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组织各种小分队深入疫区,实行无偿服务。医学、农业院校要组织学生到疫区进行生产实习,参加血防工作。血吸虫病人、病畜的医疗费用要采取收、减、免的办法。疫区各级政府每年划拨的血防经费不仅要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且要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有所增加。按照财政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以从这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血防工作。有螺芦苇场站要从芦苇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当地灭螺。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有关部门要从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世界银行贷款、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与血防相结合的项目。血防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对血防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要给予保证。 五、加强科学研究。 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八五”重点攻关计划和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疫区第一线,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集中力量进行协作攻关。要研究更新更有效的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方法和药物,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群防群治、简便实用的经验和技术,为防治工作的新突破作贡献。 六、强化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抓紧制定并尽快发布《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使血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疫区要普及防病知识,组织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血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大搞宣传,形成舆论。要把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小学课本,要继续发扬五十年代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使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血防工作的各项活动当中去,不断提高疫区广大干部群众搞好血防工作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能力,群策群力,为逐步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努力奋斗。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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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1990-03-23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0-03-23
执行日期:1990-03-23
失效日期:1900-01-01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已久,危害极其严重。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血防工作,依靠广大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全国特别是湖区钉螺面积不断扩大,血吸虫病人病畜有增无减,急性感染和晚期病人逐年增多,疫情明显回升,瘟神有卷土重来之势,正在威胁着疫区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消灭血吸虫病,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血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卫生、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疫区的各级领导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以湖区为重点、有疫区各省省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血防工作会议,检查落实中央关于血防工作方针的贯彻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部署第二年工作;成立由湖区五省(湘、鄂、赣、皖、苏)主管省长或血防领导小组组长参加的五省血吸虫病联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五省血防综合治理工作。
疫区各级政府要将血防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疾苦、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保留和加强疫区各级血防领导小组,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主管血防工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各级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疫区各省要认真制定1990年防治计划和“八五”规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疫区,调查研究,狠抓措施落实,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防治地方病工作职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年度和长远工作计划。国家计划部门负责将血防工作列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螺活动,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轻工部门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工作;化工、医药、石化、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灭螺治病药物及其原料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治病和灭螺药物的运输工作,在开辟和疏通水运航道时,注意与血防灭螺工作相结合;湖管、渔政、公安等部门负责疫区水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防治;宣传、教育等部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研部门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财政、物资部门负责解决血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请人民解放军在完成驻地血防任务的同时,要为解除病区群众疾苦,给地方更多的支持。
三、健全血防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疫区各级政府应加强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血防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卫生部、农业部和人事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负责制订“各级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编制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血防工作的特点,加强对血防工作人员的培训,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四、落实防治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资保证。
对血吸虫病的防治,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在血防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同时,可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群众义务劳动和有偿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办血防事业。中央视血吸虫病疫情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要组织各种小分队深入疫区,实行无偿服务。医学、农业院校要组织学生到疫区进行生产实习,参加血防工作。血吸虫病人、病畜的医疗费用要采取收、减、免的办法。疫区各级政府每年划拨的血防经费不仅要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且要根据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有所增加。按照财政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以从这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血防工作。有螺芦苇场站要从芦苇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当地灭螺。要积极争取国际援助,有关部门要从血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世界银行贷款、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上优先考虑与血防相结合的项目。血防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对血防所需的药物、车辆、设备等物资,要给予保证。
五、加强科学研究。
要把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八五”重点攻关计划和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疫区第一线,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集中力量进行协作攻关。要研究更新更有效的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方法和药物,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群防群治、简便实用的经验和技术,为防治工作的新突破作贡献。
六、强化法制建设,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抓紧制定并尽快发布《全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使血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疫区要普及防病知识,组织文化、教育、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运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血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大搞宣传,形成舆论。要把血防知识纳入疫区中小学课本,要继续发扬五十年代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使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血防工作的各项活动当中去,不断提高疫区广大干部群众搞好血防工作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能力,群策群力,为逐步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努力奋斗。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