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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水利行业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和《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6[56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含水利标准化项目)实施中,加强失信行为管理,建立“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制度。 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记录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执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将作为各类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 记入信用档案的失信行为 1、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更改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要求者,包括: ⑴ 任务内容 ⑵ 考核目标 ⑶ 计划进度 ⑷ 合作单位 ⑸ 项目负责人 ⑹ 实施地点或依托工程 以上事项将被逐项认定并记入信用档案。 2、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者; 3、未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总结、年度报告者; 4、项目整改措施不力者。 二、 失信行为记入规则 1、对于项目负责人,以所承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作为计量单位,即以上失信行为每发生一次,记入一次,并将对应项目记为失信项目; 2、对于承担单位,以管理的失信项目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项目,记入一次,并将该单位记为失信承担单位; 3、对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归口管理的失信承担单位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承担单位,记入一次。 三、 处理办法 1、对于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认定的人员。 对于发生一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责成承担单位对其提出内部批评;对于发生两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该项目验收结题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 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对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特指其下属的研究所或中心。 对于失信项目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项目比例20%以上(含)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有失信项目整改完成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3、对于归口管理单位 归口管理单位指水利部各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及相关高校等。 对于失信承担单位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数量比例20%以上(含)的归口管理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属失信承担单位整改完成次年起1年内,取消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所属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 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取消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期满后,失信行为不予累计,重新计数。 五、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每年两次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失信情况进行通报。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七、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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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水利行业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和《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6[56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含水利标准化项目)实施中,加强失信行为管理,建立“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制度。
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管理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记录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执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将作为各类水利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 记入信用档案的失信行为
1、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更改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要求者,包括:
⑴ 任务内容
⑵ 考核目标
⑶ 计划进度
⑷ 合作单位
⑸ 项目负责人
⑹ 实施地点或依托工程
以上事项将被逐项认定并记入信用档案。
2、未及时申请并经批准,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者;
3、未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总结、年度报告者;
4、项目整改措施不力者。
二、 失信行为记入规则
1、对于项目负责人,以所承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作为计量单位,即以上失信行为每发生一次,记入一次,并将对应项目记为失信项目;
2、对于承担单位,以管理的失信项目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项目,记入一次,并将该单位记为失信承担单位;
3、对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归口管理的失信承担单位数量作为计量单位,即每有一个失信承担单位,记入一次。
三、 处理办法
1、对于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认定的人员。
对于发生一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责成承担单位对其提出内部批评;对于发生两次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该项目验收结题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
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对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特指其下属的研究所或中心。
对于失信项目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项目比例20%以上(含)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有失信项目整改完成次年起2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3、对于归口管理单位
归口管理单位指水利部各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及相关高校等。
对于失信承担单位总数超过3个或超过承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数量比例20%以上(含)的归口管理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自所属失信承担单位整改完成次年起1年内,取消该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所属单位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 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取消申请水利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期满后,失信行为不予累计,重新计数。
五、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每年两次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失信情况进行通报。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七、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