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9-4-16 17:00:4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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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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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仗法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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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维权事件之法律13问!
女研究生在西安某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花66万买奔驰汽车还未出4S店时,发动机竟出现了漏油现象。半个月跟4S店交涉三次,仍无结果一事,再次让我们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任重道远。
听着她无奈的哭诉,每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不禁要问:当守法者在无助哭诉的时候,当奸商们在欺诈诚信的时候,当监管部门在装聋作哑的时候,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朋友在问:购买的车已经完成交易了,还能解除这个合同吗?损失由谁赔偿?这个4S应该受到哪些处罚?等等!好了,下面,小编综合大家的情况,就围绕这13个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
问题之一:女研究生办完购车手续以后,是否已经完成交易了?这辆问题奔驰车的主人现在是谁?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女研究生签订各种手续后接到车钥匙时,这辆车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女研究生的身上。但由于该车质量不达标,女研究生未开出4S店的大门就发现问题返回与店方交涉。
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买卖合同当场解除,这辆车的所有权在短暂转移到女研究生身上后,又迅速转移给4店。所以,这辆奔驰车的所有权人仍然是4S店。
问题之二:如果这辆问题奔驰车出现毁损、灭失,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148条也明确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4S店承担。
问题之三:女研究生买了车,办完手续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也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20条也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24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因此,女研究生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问题之四:除了要求退货,女研究生是否有权赔偿?
是的!这主要看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是否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如果不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要求适当数量的赔偿。
如果4S店在销售此车时,明明知道此车有质量问题,仍然销售,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问题五:4S店是否要无条件接收这台已经销售的问题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4S店必须无条件接收这台问题车。
问题六:4S店额外收取女研究生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且不开发票,是什么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据女研究生反映,她在贷款买车时,4S店还收取了她12575元的金融服务费,并未告知缘由,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刘女士强调说,当时她还质疑过为何这笔收费不能刷卡也不能开发票,只能微信转账。一是涉嫌构成欺诈,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该单位可能存在擅自设立账外账、逃税漏等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问题七:女研究生本应可以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方式购车,但在工作人员的诈骗之下通过贷款方式来分期支付。现在购车合同解除了,但这个贷款还必须按期偿还。那么,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
因为购车的贷款是以女研究生本人的名义来办理的,银行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银行是不能背这个锅的,在女研究生与银行的贷款协议解除之前,她必须每月按时偿还这笔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等费用。
女研究生承担了这笔费用以后,是不是就应该吃哑巴亏呢?——不会的!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此笔费用应该由4S店来承担。也就是说,女研究生承担这笔费用后,应当向4S店追偿——他们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问题九:哪些单位对此负有监管和协调处理职责?
如果怠于履行职责,怎么办?
对于普通商品的销售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商品的销售问题,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由商务局负责。
对于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
对于4S店额外加价的问题,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物价局负责查处。
对于消费者遇到的纠纷问题,由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负责配合调查和处理。
对于这些单位怠于行使职责,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涉嫌官商勾结的,可以提供线索 后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由其对渎职贪腐等情况进行立案查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女研究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审,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应正式受理并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及时告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该法第46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也明确,消费者协会应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应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也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问题十一:这个4S店应该受到哪此处罚?
第一,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召回问题车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1条规定:“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罚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额外加价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责令停业整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之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情况,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四,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或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十二:女研究生是为了庆祝生日才去购车,现在买回了一台问题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女研究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女研究生是为了庆祝生日才去购车的,现在车有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这是很明显的。但损害一定就有赔偿吗?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上述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依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只有当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害时才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也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了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据此,通常情况下,该女研究生只能以违约或者侵权进行二选一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文即将收尾的时候,又传来了两好一坏三个消息:
一个好消息是:奔驰中国区域的官方机构发布了声明,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希望妥善处理此事。这可能是继2018年3月奔驰车主”高速定速巡航失效“事件引发众人对”车辆后台控制“问题担忧后的另一次危机公关吧!

第二个好消息是:当地有关部门已经组成工作组,介入此事的调查处理。@西安发布深夜公布西安市监局对“奔驰车主哭诉维权”处理:责成退车退款。但不知何故,博主在凌晨删除了此微博。今天早上又重新发布。中间发生了什么情况,暂时不得而知:

坏消息:是涉事的西安某之星4S店仍在发布虚假的致歉声明,欺骗广大关注此事的朋友们”已与客户消除误解,达成友好共识“。
我们期待最后的处理结果!
我们坚信,法律必将为正义撑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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