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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10:12:5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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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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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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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也有诉讼时效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4-01-15   09:54:08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索赔纠纷案,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能自行承担汽车维修费以及第三人的货物及车辆损失等十万余元。
吴江的一家纺织公司为其名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座10000元)等险种。2010年4月的一天,纺织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货车与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纺织公司货车乘坐人张某受伤,两货车及周某货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张某无责。2010年6月份,纺织公司将两货车修理完毕并支付了修理费,同时又向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人进行了赔偿。而受伤的张某于2012年5月医疗终结,纺织公司又向张某进行了相应的赔偿。2013年7月,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支付保险金10万余元,另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000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已过诉讼时效,只同意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10000元。纺织公司则认为,其同时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均属于商业险,三个险种作为一个整体,应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计算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系三个独立险种,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车损险的诉讼时效应从车辆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二年诉讼时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诉讼时效则从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算二年诉讼时效。在本案中,纺织公司在2010年6月既已确定其车辆损失,并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由此算来,纺织公司应在2012年6月前起诉保险公司,其在2013年7月才提起诉讼,显然早过了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因此可以拒赔。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诉讼时效从张某结束治疗,纺织公司向其赔偿之时起算,至本案起诉时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纺织公司车上人员险项下的保险金10000元,驳回了纺织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宣判后,纺织公司亦认识到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错误,保险索赔过于大意,表示服判。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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