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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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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