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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9 16:24:54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6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发布日期: 2005-03-22
实施日期: 2005-03-2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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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3.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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