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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0 09:34:26 覃小珊 测试编辑 发布者 079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1]4号
发布日期: 2001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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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2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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