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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2 21:06: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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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4月11日,本网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两市民得知其租用的场地要被政府征收后,为获补偿款便违法新建厂房,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于是又以出租方截留其补偿款1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将出租方告上法庭。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郑某、钟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26日,被告曲煤破产清算组与被告黄某签订《黄金村车队、修理厂、仓库租赁协议》,曲煤破产清算组将黄金村车队、修理厂、材料仓库等场地整体租给黄某,由黄某组织经营管理。合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黄某租得上述场地后,又分别与原告郑某、钟某签订《物资仓库山顶片租赁协议》和《黄金村车队大车间租赁协议》,黄某分别将黄金村物资仓库山顶片场地、黄金村车队大车间场地整体租给郑某、钟某使用。合同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协议》中第七条均约定:“由于黄金村车队、修理厂、仓库的土地、厂房属破产财产,处理时间未定。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或政府、法院要求处理收回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此租赁协议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地在三个月内清场搬出。
  2012年5月10日,韶关市土地储备中心计划征用被告曲煤破产清算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两原告租用地在其中)。2013年4月26日、12月12日,曲江区国有企业转制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黄某,要求其将承租曲煤破产清算组黄金村车队、修理厂、材料仓库等场地彻底清场搬出。黄某接此通知后也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郑某、钟某,但两原告以其在租赁期新建厂房未获补偿为由拒绝搬迁,并于日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征收其新建厂房的补偿拆迁安置费150万元。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土地征收部门没有对两原告新建的厂房等建筑物计付补偿款,即两被告并没有收到属于两原告新建厂房等建筑物的补偿款而未给付两原告的事实。且两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两原告主张两被告不当得利,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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