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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闻锐 艳妮) 一对夫妻到外县某村办厂加工小麦秸秆销售,因欠2万余元货款未付,以工厂名义给农民出欠条,债权人催要未果后欲起诉,结果经工商查询得知该厂根本未注册登记。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厂两“股东”郭天、张月夫妇限期支付原告吴青麦草款23900元及利息,并承担668元的诉讼费用。 原告吴青诉称:二被告系夫妻,经营打包厂,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售麦草,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麦草款23900元,去年6月被告张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加盖“草片制品厂”公章,后经查询该草片制品厂未经工商登记。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于去年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39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月、郭天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天系在工商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7月,郭天从外县来临沭县某村租赁村民厂房开办“草片制品厂”,从事小麦秸秆加工销售,其妻张月参与共同经营,二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麦草,经结算共欠吴青麦草款23900元,由被告张月为原告出具加盖“草片制品厂”印章的欠条一份。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无“草片制品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天、张月在经营小麦秸秆加工销售期间,欠原告吴青麦草款2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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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闻锐 艳妮) 一对夫妻到外县某村办厂加工小麦秸秆销售,因欠2万余元货款未付,以工厂名义给农民出欠条,债权人催要未果后欲起诉,结果经工商查询得知该厂根本未注册登记。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厂两“股东”郭天、张月夫妇限期支付原告吴青麦草款23900元及利息,并承担668元的诉讼费用。
原告吴青诉称:二被告系夫妻,经营打包厂,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售麦草,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麦草款23900元,去年6月被告张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加盖“草片制品厂”公章,后经查询该草片制品厂未经工商登记。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于去年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39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月、郭天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天系在工商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7月,郭天从外县来临沭县某村租赁村民厂房开办“草片制品厂”,从事小麦秸秆加工销售,其妻张月参与共同经营,二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麦草,经结算共欠吴青麦草款23900元,由被告张月为原告出具加盖“草片制品厂”印章的欠条一份。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无“草片制品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天、张月在经营小麦秸秆加工销售期间,欠原告吴青麦草款2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