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16 19:5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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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韩建东 王鹏燕) 被告人张江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某因工地施工问题,发生矛盾,剑拔弩张,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江某蒙面持刀将张某某砍伤。近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蒙面持刀砍人的伤害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江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张江某,男,33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某村人。2006年3月23日因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前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2013年初“同人铝业”占用了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某村的耕地。端午节时,被害人张某某和其两个儿子等人在该工地施工,被告人张江某和其父亲、弟弟到工地以本组的地,要求承包施工为由,阻挡张某某等人施工。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扯,被人拉开。由村委协调处理。2013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同村朋友家喝酒后,开车回家途中,路过本村的“金源”超市时,看见之前和其打过架的村民张某某进入该超市,心生怨气,即产生报复张某某的想法。便借到该超市隔壁超市买水为名,察看张某某在“金源”超市内的方位,之后被告人张江某便从车上找来女式连裤丝袜及毛巾蒙面,手持长约50厘米军用刺刀进入“金源”超市内,朝张某某砍去,致其头颈部被砍伤。张某某随即反抗,双方在相互撕打过程中,其左上腹部被戳伤,被告人张江某本人亦受伤。在场人员及时报警,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2013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张江某在医院治疗期间逃匿。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在灵宝市某镇打110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江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江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该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情节,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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