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19 15:23: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0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作者:简瑞英 李莉平
       为了上学能得到学籍,江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徐某告到了法庭,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年仅15岁的江某在温州打工时与徐某相识,不久进入热恋期,但由于江某未到法定婚龄而无法与徐某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江某于2002年10月20日生下了一个女儿,并将女儿的户籍登记在徐某的户籍上。江某后终因年少不谙世事,经常与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而分手。自2005年分居开始,被告徐某便不愿抚养女儿,原告江某无奈只得将女儿带在自己身边生活八年之久,其间被告从未负担女儿的生活费用。
  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原告便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拿出户口簿给女儿上学报名,可被告家就是不愿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就不愿意提供帮助。如今女儿在无学籍的情况下已读到小学四年级,眼看着就要小学毕业了,如果没有学籍将无法升入初中。为了维护女儿的受教育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权判给自己,以解决女儿学籍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于2002年10月20日生女儿,因女儿自2005年起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女儿当庭表示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