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19 15:23: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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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黄朝实) 陈某在烟田劳作时点火玉米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损失的农户并取得谅解,获得了从宽处罚。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失火案进行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5月19日到位于隆林县介廷乡三湾那桑村“五丘田‘坡(地名)内的烟田劳作,下午三时许,被告人陈某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烟田内的一处玉米杆杆堆,由于当日的天气极度干燥,被告人陈某也没有做好防火措施,导致玉米杆周边的细草被引燃,火势蔓延并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该县介廷乡那桑村“五丘田”坡过火总面积为183.9亩,其中宜林荒山面积l.65亩,有林地面积182.25亩。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因火灾受损的农户李某、罗小某、罗卜福、罗国、刘忠、罗高、罗超、罗卜喜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给受损农户,并取得受损农户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在禁火期间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而造成山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赔偿受损农户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是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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