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5-8 16:44:1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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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介入民间借贷现象的法律分析

目下,由于银根紧缩和经济运行下行,社会流动性资金较紧,民间借贷便有了一定空间。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允许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是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民间借贷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小贷公司作为中央推崇的新生事物,甫一出现便进一步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一时间,民间借贷(含小贷公司借贷)规模巨大,似有取代银行之势。少数无良银行人员与小贷公司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将宝贵的银行资金借给小贷公司,让小贷公司“高利转贷”,大发其财。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则“望银兴叹”,他们没办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要么被“渴死”,要么以高息向小贷公司或者民间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其结果是“饮鸩止渴”,死得更快。据统计,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引起的诉讼和仲裁纠纷,高居法院和仲裁机构民商事纠纷之首。民间借贷纠纷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十有八九是由于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破产、出走或者完全瘫痪所致,纵使赢了官司,判决也难以执行,给法院的执行带来极大困难,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更有甚者,少数讨债公司或者黑恶势力介入民间借贷,更使得民间借贷“扑朔迷离”,由于讨债公司或者黑恶势力介入民间借贷引起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呈现上升之势。讨债公司对外称中介机构,实际是替民间债权人讨债。为了壮声势,讨债公司或者民间讨债者招募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对债务人或者保证人采取盯梢、关押、跟踪、纠缠、打骂、侮辱等方式逼迫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一些债务人慑于黑恶势力的纠缠,乖乖还钱。有的因确实无力偿还,只好任由打骂侮辱和拘禁,最长的能拘禁几个月甚至一年。有的则在拘禁过程中跳楼、自杀或者被打伤打死。这过程中,几乎所的被拘禁、打骂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均曾报警,但由于公安机关不想介入“民事纠纷”,即使介入也只是轻描淡写,对犯罪分子没有任何震慑,助长了非法讨债、暴力讨债的蔓延。总结了一下,民间借贷和非法暴力讨债过程中触犯了法律,可能会构成如下犯罪: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李某向王某借人民币五十万元用于经营,约定借期一年,月息3%。到期后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王某以每人每天200元外加一包烟和包吃的代价,通过中间人纠集六名刑满释放人员,以要钱为名将李某控制在一家宾馆,时间长达两个月。期间李某无法与外界联系,稍有不从便招致打骂。王某和六名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故意伤害罪。《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通过暴力等方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或者重伤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私营业主张某除了从事企业经营外还兼放贷,2012年3月,其向朋友朱某出借人民币二十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4分),期限为半年,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到期后,朱某只还三个月的利息,本金也无力偿还。张某请了四名社会人员由张某带队找到朱某要钱,因朱某无力偿还,张某和其他人员对朱某进行了殴打,其中一名社会人员杨某拿出砍刀,砍断了朱某的小拇指。张某一行人员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徽人汤某与辽宁大连市人聂某在业务过程中相识并成为朋友。2012年5月,聂某以投资多晶硅为由向汤某融资,承诺年息不低于20%。汤经考察认为该项目有商业前景,便借给聂某人民币五百万元,借期两年。此后,因市场行情等因素,聂某的投资项目严重亏损。不要说还本金了,就是利息也只还了一个月。汤某经多次催要未果,便联系了三个刑满释放人员一起到大连找到聂某,要求其还钱,这过程中发生了争吵,汤某便指使其他三人趁天黑将聂某拖上汽车后连夜逃至安徽境内。在安徽境内,汤某等人限制聂某的行动自由和通信自由并对聂某进行了侮辱和殴打。三日后,汤某用石头猛砸聂某头部致聂某昏迷,后汤某找来塑料口袋将聂某装进口袋,绑上石头后沉入了淮河。汤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4、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江苏某县小贷公司冯经理,向谢某发放了小额贷款三十万元人民币,约定月息二分(月息2%,年息24%),期限六个月。到期后,谢某只还五万元,其余本息无力偿还。冯某便纠集了五六个社会人员找到谢某,要求其还钱,因谢某无力偿还。此情下,冯某指使他人将谢某五花大绑游街,在谢某身上贴上“我是无赖、我是老赖”等文字,同时向谢某身上抛撒污秽之物,如此折腾了两个小时方才罢休,社会影响极坏,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冯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
5、敲诈勒索罪。黑社会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中,还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黑社会介入讨债过程中,少数黑社会不仅讨要债务,且要求债务人补偿其“劳务费用”。讨债人员不仅从委托人处拿得好处费和劳务费,且以要侠胁迫等方式从受害人处索要劳务费用,向债务人强索劳务费的这一行为也构成了对债务人的敲诈勒索罪。
6、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很多民间借贷和小贷公司都与黑社会有牵连,或者说有黑社会背景。小贷公司或者债主们为获得更多的资金,利用各种关系向银行借款,他们以极低的利息向银行借款,然后以几倍的利息向民间放贷,这一行为就是高利转贷罪。少数银行高管,违法放贷后,从中收取不义之财,这种现象层出不穷。真正缺少资金的企业却无法得到宝贵的资金。
7、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主要指公安机关面对讨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行为不闻不问或者不履行制止义务,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最近发生的江苏某地债权人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将债务人非法拘禁于附近厂房内,达七十多天。期间,受害人家属多次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明知拘禁事实和拘禁的地点,却不为所动,不进行解救,最终被害人被折磨致死。此案中,当地派出所相关领导应定玩忽职守罪,因为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引起的悲剧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杜绝这一现象应从源头和顶层入手。应当对小贷公司进行清理,少数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升格为小银行,其他的小贷公司都应清理注销。民间借贷可以是银行借款利息四倍的利息规定太高,应进行调整,调整为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为宜,超过部分一律不予保护。银行和公安应着力加强对“高利转贷”的打击力度,禁止利用银行资金高利转贷。公安机关应强化对黑社会介入民间债务纠纷的打击,对非法拘禁、非法侵入民宅等行为应无区别的打击,引导债权人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只有从顶层入手才能逐步消除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负面现象,为建设法治国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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