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4-12 17:50:0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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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语】来和董老学技术,试学一月不收任何费用。
【说在前面】既然是技术,本身强调操作性,需要大量的练习;就常识而言,是众人都应该知道的,所以摘选了些三种法律技术里最常见的内容。时值六五普法,权作是法律普及的个人之见。
法律技术常识摘记董磊  2015年4月10日

【摘要】法律技术,很少能听到的概念了,现实中牧人者(行政机关)的法律技术极度匮乏。有个学法律的朋友,不如了解点法律的技术常识。法律的学和用,需要有技术的支撑。
【关键词】技术、立法、司法、解释

一、说说法律技术
近年来法学里争论过本体论和工具论,法律作为工具在学说上居于有力说的地位。曾经还争论过法学是否是科学?法学的科学之论,得到诸如美国大学者庞德等人的支持,在此不做介绍了。时过境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律的技术提的少了。法学的科学之争与法律的技术相关,法学史上科学论与技术论曾是焦点。工具论VS本体论,技术论VS科学论,总有关联性。作为工具学习和使用,法律总要有操作性,操作性就应该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提及法律的技术,有两个现实的背景:
(一)一技之长的评价
去年年末,到保山市邮政局同友人聊天,对方称说“你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法学背景出身,并不会开挖机,笔者的技术是什么?实际上,运用法律包含了认知和使用法律的技术。
(二)某行政机关法律技术的匮乏
1.某行政机关的“法律问题”
本月初到保山市某行政部门参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看到了保山一区四县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在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时间界定)和语言表达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有的问题表现出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社科常识的匮乏。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就能进行处罚;逾越法定期限,照样能够完成案件的办理;通篇的病句和错别字,不能正确使用标点等等,不胜枚举。
2.重视法律技术是个方法
依法行政是多年来的热点,行政机关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运用的水平,终究要有个过程,也要讲个方法。所谓的学习法律知识,所谓的运用法治思维(笔者以为是个伪概念),所谓的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所谓的树立法律信仰,似乎都是长途跋涉。在很多行政执法工作者,乃至于法律工作者的眼中,工作就是工作,就是混口饭吃的谋生手段。要从根儿上纠正,难啊。
既是看做工作,工作难免要讲个工作的方法,或者说多少得有点技术。就工作论工作,提出重视法律技术,就是要说点能够让其上心的事儿。
(三)三种法律技术
法律中大体有三种技术:立法技术(立法机关)、解释技术(法学家)和司法结束(司法工作者)。

二、立法技术举例
对一般人而言,不能直接参与立法,但立法技术并不遥远,因为只有了解常识性的立法技术,才能基本看懂法律。现在很多法律文本存在适用的问题,立法内容本身的问题之外,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技术也是原因之一。
(一)法律结构
1.宏观的法律结构
本文以一部(一件)法律作为讨论的最大单位,介绍法律结构的基本知识。常说的“条款项目”是个什么东西?法律的形式结构,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上述的七级,是法律的基础骨架,但七级之间不是自然科学的进制关系。
(1)“编”
“编”少见,将来出台的《民法典》就会有“编”。
(2)“条”
看或者引用法律一般用XX条表示即可。
(3)“款”、“项”、“目”
一款一般是一个段落,段落前没有其他符合。只有当“条”之下分多款时,才能表述为“第X条第X款”(只有一款时,不能表述为“第X条第一款”)。
“项”在“款”下,以(一)、(二)等表示。没有分款的条要具体到项,表述为“第X条第X项”即可。使用大写数字,不能以(一)、(二)等表示。
“目”在“项”下,以阿拉伯数字1、2等表示。引用到“目”只能使用大写数字表示。
这些属于法律常识,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明确了。
2.微观结构:法律规则的结构
大多数法律就是介绍法律规则,无论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法律规则的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不是每个法条必备的。
(1)假定
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测
(2)行为模式
权利义务的规定
(3)法律后果
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二)但书
常见法条中出现“但XXXX”,“除XXX以外”的表述,这就是但书规定。苏惠渔老先生主编的《刑法学》介绍但书类型,包括例外关系、限制关系和补充关系等几种。
但书的部分,与之前的内容形成例外,限制或者补充,是逻辑上的关系,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不展开介绍了。

(三)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是法律技术的重要表征,既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也出现法律适用带来争议。列明多种情形,最末列一个“其他情形”,就是兜底条款。法律着眼于未来,面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兜底条款给法律适用留有余地。
凭借狭隘的经验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难免出错,甚至闹出笑话。对兜底条款的解释,需要运用解释的方法,正确解释才能给适用找到路径。对于多数人而言,法律知识和实践有限,兹当乱风过耳,对兜底条款不宜作解释。

(四)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包括在行政和司法中,就是有权运用法律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法律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往往以基准进行限制。基准就是为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幅度、范围、种类等设定限制。
基准的规则化是个严重的问题,尤其在行政法律适用中。云南省某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基准。某些行政机关做的基准,针对级别很高的法律法规,而这些行政机关没有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
基准规则化,是将内部行为外部化,将本来规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作为针对相对人外部行为的裁判规则,不合理也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某司法解释提及要引用基准,是在裁判文书说理当中。网路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何曾见过引用最高法院的基准。

二、解释的技术
某些部门法,在法学史上与解释学是同义的,如民法和刑法。笔者看来,法律解释是法学中最核心的内容。不会法律解释,就是实质意义上的法盲。
解释的技术,不是法学家独有,是法律学习和法律运用的必备技术。解释是对法律文本进行规范作业,解释是为了能够运用法律。学说上的解释论,多介绍方法,方法多变,运用要得其法。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抽象、概括,为了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就需要将法律的规范用语与现实的一般问题进行衔接。把社会生活和规范文本对接,形成规范用语和一般用语的互换,就是法律解释的基础。法律上具有特定含义的语句就是规范用语,不具有规范性的语句就是一般用语。将规范用语转化为一般用语,才能够读懂法律文本。
要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技术,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社科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但能够将规范性的法律文本与多样性的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就走出了法律解释最重要的一步。至于法律解释的技术,不是难事儿。

三、司法的技术
司法的技术,就是裁判的技术。司法工作者具体运用法律,确实是个技术活。练就这样的技术,如同熟练的针线活儿,需要长期苦练。他们需要正确理解法律,正确分析案件事实,恰当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多样的法律纠纷。
司法技术中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技术是基础。时下总有人对法院的裁判进行评价,知道点儿法律规定,听了几句媒体的胡诌,就对裁判结果指指点点。多少了解一点司法的技术,对司法工作才能有些温情与敬意,即使是针砭其弊,才能说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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