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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通知 1999-5-26 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1999]196号 发布日期:1999-5-26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这次专项打击斗争,是人民法院配合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净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根据涉税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多提供案源,及时移送案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审判工作,保证这次专项斗争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各地要抓住这次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受到一次生动的税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渝高法[1999]69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加大对此类犯罪案件打击的力度,市高院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5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集个三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 二、各级法院应及时审理各类涉税犯罪案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把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暴力抗税等危害严重的涉税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中院应该适时组织集中公开宣判,以震慑犯罪,造成打击涉税犯罪的高压态势,教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三、在专项斗争期间,各中院应于每月底将所审理涉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所涉罪名、判处刑罚等情况报市高院研究室。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附: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月报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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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通知
1999-5-26 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1999]196号
发布日期:1999-5-26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这次专项打击斗争,是人民法院配合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净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根据涉税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多提供案源,及时移送案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审判工作,保证这次专项斗争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各地要抓住这次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受到一次生动的税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渝高法[1999]69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加大对此类犯罪案件打击的力度,市高院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5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集个三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的专项斗争。
二、各级法院应及时审理各类涉税犯罪案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把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暴力抗税等危害严重的涉税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中院应该适时组织集中公开宣判,以震慑犯罪,造成打击涉税犯罪的高压态势,教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三、在专项斗争期间,各中院应于每月底将所审理涉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所涉罪名、判处刑罚等情况报市高院研究室。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附: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月报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