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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的意见
2014-2-24 0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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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的意见
1999-7-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7-2
执行日期:1999-7-2
为了进一步加强调研信息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和最高法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研信息工作是人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调研信息成果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是各级法院掌握审判动态,进行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审判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收集、上报信息;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决策,指导和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大局,密切联系法院的中心工作,突出调研信息工作的重点。紧紧抓住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一)贯彻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二)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经验和成效;
(三)维护公正司法的做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经验和做法;
(五)适用尤其是新颁布法律的情况和问题;
(六)法院工作改革的新进展;
(七)队伍建设的新成效;
(八)加强基层工作尤其是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做法;
(九)法院基本建设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十)党政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一)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和突发事件。
第四条 建立调研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法院都要把调研工作任务纳人岗位责任,把是否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是否取得调研成果作为考核岗位职责的重要指标;院、庭领导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亲自撰写调研文章或,努力形成全院上下人人参与调研的良好风气。
第五条 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入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剖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真正发挥指导工作开展的作用。
第六条 调研工作要做到"五结合":一是专门调研与群众调研相结合,充分发挥调研部门的骨干作用和审判业务部门结合办案进行调研的作用;二是宏观调研与微观调研相结合,加强对不同层次问题的调查研究;三是现实性调研与超前性调研相结合,加强对预测性问题的调研;四是普遍性调研与特殊性调研相结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调研成果;五是调研与信息相结合,提高调研材料的层次和质量。
第七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一般信息,要在3天之内上报;重要信息,必须在2天之内上报;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的5个小时之内上报。对漏报、迟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
信息反映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数字必须准确。
收集、报送信息必须全面,既报喜也报忧。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不得拖、压、扣、瞒。
第八条 挖掘、开发深层次信息,努力提高信息质量。信息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由数量向质量转变,由主动编发向主动采编转变,由单项信息向综合信息转变。要对信息进行深加工,努力开发具有指导性、针对性、预警性的高层次信息。各级法院每年至少要向省法院报送10篇以上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的信息。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网络。
各级法院研究室(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信息工作;各级法院业务庭、室设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
建立信息工作直报点。省法院选择一批情况比较多的基层法院,作为信息直报点,直报点基层法院在向中级法院上报信息的同时,直接上报省法院;各中级法院在辖区内选择一批人民法庭作为信息直报点,加快信息上报速度。
加快实现全省三级法院计算机信息联网。第一步首先开通省法院与各中级法院的联网,第二步尽快建立省法院、各中级法院直至基层法院的三级联网,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快信息反映的灵敏度。
第十条 建立调研信息工作奖励制度。对在调研信息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调研信息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素养,养成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思想品德;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调研信息人员交流制度。一是工作交流制度。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部分调研信息人员到上级法院跟班学习,组织调研信息人员到兄弟省、市法院进行工作考察、交流。二是岗位轮换制度。在保持调研信息队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通过岗位轮换,选调具有一定审判经验、文字基础较好的人员从事调研信息工作,并有计划地安排从事调研信息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交流到审判业务庭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省法院1995年粤高法发26号文件,按规定配备调研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要关心调研信息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工作优秀者要提拔重用,符合法官法任职条件的,应及时解决审判职称。
要为调研信息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把调研信息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给调研信息工作提要求、出题目。在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调查研究、旁听重大案件的审判以及参与法院重大活动等方面,为调研信息人员提供便利。积极为调研信息人员创造学习、深造机会,定期进行审判业务培训。
为调研信息工作提供物质装备条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长途直拨电话等设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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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的意见
1999-7-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7-2
执行日期:1999-7-2
为了进一步加强调研信息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和最高法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调研信息工作是人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调研信息成果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是各级法院掌握审判动态,进行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法院调研信息工作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审判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收集、上报信息;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决策,指导和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大局,密切联系法院的中心工作,突出调研信息工作的重点。紧紧抓住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一)贯彻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二)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经验和成效;
(三)维护公正司法的做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经验和做法;
(五)适用尤其是新颁布法律的情况和问题;
(六)法院工作改革的新进展;
(七)队伍建设的新成效;
(八)加强基层工作尤其是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做法;
(九)法院基本建设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十)党政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一)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和突发事件。
第四条 建立调研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法院都要把调研工作任务纳人岗位责任,把是否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是否取得调研成果作为考核岗位职责的重要指标;院、庭领导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亲自撰写调研文章或,努力形成全院上下人人参与调研的良好风气。
第五条 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入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剖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真正发挥指导工作开展的作用。
第六条 调研工作要做到"五结合":一是专门调研与群众调研相结合,充分发挥调研部门的骨干作用和审判业务部门结合办案进行调研的作用;二是宏观调研与微观调研相结合,加强对不同层次问题的调查研究;三是现实性调研与超前性调研相结合,加强对预测性问题的调研;四是普遍性调研与特殊性调研相结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调研成果;五是调研与信息相结合,提高调研材料的层次和质量。
第七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一般信息,要在3天之内上报;重要信息,必须在2天之内上报;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的5个小时之内上报。对漏报、迟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
信息反映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数字必须准确。
收集、报送信息必须全面,既报喜也报忧。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不得拖、压、扣、瞒。
第八条 挖掘、开发深层次信息,努力提高信息质量。信息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由数量向质量转变,由主动编发向主动采编转变,由单项信息向综合信息转变。要对信息进行深加工,努力开发具有指导性、针对性、预警性的高层次信息。各级法院每年至少要向省法院报送10篇以上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的信息。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网络。
各级法院研究室(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信息工作;各级法院业务庭、室设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
建立信息工作直报点。省法院选择一批情况比较多的基层法院,作为信息直报点,直报点基层法院在向中级法院上报信息的同时,直接上报省法院;各中级法院在辖区内选择一批人民法庭作为信息直报点,加快信息上报速度。
加快实现全省三级法院计算机信息联网。第一步首先开通省法院与各中级法院的联网,第二步尽快建立省法院、各中级法院直至基层法院的三级联网,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快信息反映的灵敏度。
第十条 建立调研信息工作奖励制度。对在调研信息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调研信息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素养,养成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思想品德;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调研信息人员交流制度。一是工作交流制度。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部分调研信息人员到上级法院跟班学习,组织调研信息人员到兄弟省、市法院进行工作考察、交流。二是岗位轮换制度。在保持调研信息队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通过岗位轮换,选调具有一定审判经验、文字基础较好的人员从事调研信息工作,并有计划地安排从事调研信息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交流到审判业务庭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省法院1995年粤高法发26号文件,按规定配备调研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要关心调研信息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工作优秀者要提拔重用,符合法官法任职条件的,应及时解决审判职称。
要为调研信息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把调研信息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给调研信息工作提要求、出题目。在阅读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调查研究、旁听重大案件的审判以及参与法院重大活动等方面,为调研信息人员提供便利。积极为调研信息人员创造学习、深造机会,定期进行审判业务培训。
为调研信息工作提供物质装备条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长途直拨电话等设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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