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5 22:14: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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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蕾) 田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台湾进口的竹炭花生,购买后发现竹炭粉非食品原料,不能食用,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田先生起诉称,他在某网络商城购买竹炭花生50包,每包30元,共计1500元,购买时该网站在网页上介绍该食品中含有竹炭粉,并称此竹炭粉可食用,而且还称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购买后发现竹炭粉并非食品原料,不能食用,而且配料表中还显示其违规使用了化学物质竹炭黑色素,遂要求该网站提供该商品批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但该网站无法提供。
  田先生认为,该网站在商品网页里主动说明具有出入境卫生证书,表明被告已知晓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但当消费者索要所购食品童批次卫生证书时,被告却无法提供,证明被告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证书。同时,被告作为一家经营食品的公司,对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认知应高于普通大众。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相当于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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