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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4-2-23 2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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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02-1-21 0:0
发文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1-21
执行日期:2002-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习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学习时间
第五章 学习费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院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根据《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教育培训是法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法院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三条 法院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教育是指法院干部在职接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和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的教育等;所称培训是指法院干部接受的政治理论培训、审判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二章 学习条件
第五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立场坚定;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三)完成本职工作好;
(四)自觉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法院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派参加学历教育:
(一)受党内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或解除处分后不满两年;
(二)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一年;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第七条 法院干部在法院工作一年以上,即可参加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的学历教育。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干部在两年内不得重复参加同一内容的岗位培训。
第九条 法院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应与单位签订合同书,保证在法院工作的年限。如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必须在法院工作四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法院工作五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法院工作六年以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法院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由政治部统一审查批准。各庭级单位不得自行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应当填写《成都市市中级人院干部教育培训申请表》,由所在庭级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政治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法院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或各庭级单位收到的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邀请或者通知参加培训的,应当报政治部审查决定。政治部审查同意选派参加的,在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
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应当填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申请表》,交政治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政治部选派干部参加下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应当报请党组讨论决定:
(一)高级法官培训;
(二)出国培训;
(三)上级党委组织的局、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
(四)党组书记认为应当提交院党组讨论的其他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四章 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原则上应当选择成都市范围内的院校,以业余时间为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用公休假抵。无公休假,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庭级单位同意,报政治部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法院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学习时间按组织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的部门要求的时间执行。
第十六条 法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扣发各类目标奖,半年以上的扣发占用工作时间的目标奖。
第五章 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法院干部参加专科学历教育的学费一律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法院干部经法院批准,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报销标准:
(一)参加大学本科学历教育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本院不报销学费(本规定无溯及力)。取得学位证书的,凭学位证书由法院报销全额学费的50%;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本院不报销学费(本项规定无溯及力)。取得学位证书的,凭学位证书由法院报销全额学费的60%;
(三)攻读博士生学位,未取得学位的,本院不报销学费。取得学位证书的,凭学位证书由法院报销全额学费的70%.
第十九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报名费、书本费、学籍档案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干部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法院选派干部参加成都市以外地区的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按干部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法院干部参加本院各类岗位培训,培训费用由法院承担。
法院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按培训要求统一脱产住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由法院承担。法院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培训组织部门要求给予生活补助的,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法院干部参加国外培训,培训费用由法院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费用的借支:
(一)攻读大学本科的,可凭入学通知书,向法院借取所需学费总额50%的现金;
(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可凭入学通知书,向法院借取所需费用总额的60%的现金;
(三)攻读博士生学位的,可凭入学通知书,向法院借取所需费用总额的70%的现金;
以上各类学历教育借支的学费,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报销学费时,应当一次性结算借款帐目。
第二十四条 法院干部向法院借款垫支学费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届满未能取得学位证书的,一般应当一次性退还所借费用。无力一次性退还的,法院自其学习届满之日起一年内,逐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在此期间经过努力完成学习的,仍可凭学位证书按规定报销学费。
第二十五条 法院干部因组织决定调离法院,且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其在法院报销的学费是否退还,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法院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可以提前向法院借取培训所需费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院干部非因组织安排,自行联系调离法院或者辞职,未满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年限的,应当向法院退还在法院工作期间由法院支付的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的各种费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治部建立法院干警个人教育培训档案,作为干部晋升职称、职级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法院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主要记载干部接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时间、内容和鉴定等情况。
第三十条 法院干部个人教育培训由政治部管理,各庭级单位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上报政治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县法院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都市中级人民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颁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2002年1月21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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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02-1-21 0:0
发文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1-21
执行日期:2002-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习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学习时间
第五章 学习费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院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根据《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教育培训是法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法院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三条 法院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教育是指法院干部在职接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生和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的教育等;所称培训是指法院干部接受的政治理论培训、审判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二章 学习条件
第五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立场坚定;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三)完成本职工作好;
(四)自觉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法院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派参加学历教育:
(一)受党内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或解除处分后不满两年;
(二)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一年;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第七条 法院干部在法院工作一年以上,即可参加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的学历教育。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干部在两年内不得重复参加同一内容的岗位培训。
第九条 法院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应与单位签订合同书,保证在法院工作的年限。如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必须在法院工作四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法院工作五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法院工作六年以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法院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由政治部统一审查批准。各庭级单位不得自行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应当填写《成都市市中级人院干部教育培训申请表》,由所在庭级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政治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法院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或各庭级单位收到的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邀请或者通知参加培训的,应当报政治部审查决定。政治部审查同意选派参加的,在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
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应当填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申请表》,交政治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政治部选派干部参加下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应当报请党组讨论决定:
(一)高级法官培训;
(二)出国培训;
(三)上级党委组织的局、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
(四)党组书记认为应当提交院党组讨论的其他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四章 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原则上应当选择成都市范围内的院校,以业余时间为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用公休假抵。无公休假,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庭级单位同意,报政治部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法院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学习时间按组织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的部门要求的时间执行。
第十六条 法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扣发各类目标奖,半年以上的扣发占用工作时间的目标奖。
第五章 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法院干部参加专科学历教育的学费一律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法院干部经法院批准,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报销标准:
(一)参加大学本科学历教育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本院不报销学费(本规定无溯及力)。取得学位证书的,凭学位证书由法院报销全额学费的50%;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本院不报销学费(本项规定无溯及力)。取得学位证书的,凭学位证书由法院报销全额学费的60%;
(三)攻读博士生学位,未取得学位的,本院不报销学费。取得学位证书的,凭学位证书由法院报销全额学费的70%.
第十九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报名费、书本费、学籍档案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干部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法院选派干部参加成都市以外地区的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按干部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法院干部参加本院各类岗位培训,培训费用由法院承担。
法院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按培训要求统一脱产住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由法院承担。法院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培训组织部门要求给予生活补助的,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法院干部参加国外培训,培训费用由法院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法院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费用的借支:
(一)攻读大学本科的,可凭入学通知书,向法院借取所需学费总额50%的现金;
(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可凭入学通知书,向法院借取所需费用总额的60%的现金;
(三)攻读博士生学位的,可凭入学通知书,向法院借取所需费用总额的70%的现金;
以上各类学历教育借支的学费,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报销学费时,应当一次性结算借款帐目。
第二十四条 法院干部向法院借款垫支学费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届满未能取得学位证书的,一般应当一次性退还所借费用。无力一次性退还的,法院自其学习届满之日起一年内,逐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在此期间经过努力完成学习的,仍可凭学位证书按规定报销学费。
第二十五条 法院干部因组织决定调离法院,且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其在法院报销的学费是否退还,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法院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可以提前向法院借取培训所需费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院干部非因组织安排,自行联系调离法院或者辞职,未满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年限的,应当向法院退还在法院工作期间由法院支付的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的各种费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治部建立法院干警个人教育培训档案,作为干部晋升职称、职级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法院干部个人教育培训档案主要记载干部接受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时间、内容和鉴定等情况。
第三十条 法院干部个人教育培训由政治部管理,各庭级单位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上报政治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县法院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都市中级人民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颁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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