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8-9 18:04:0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22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冯军答记者问
  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的改革性文件中也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了相关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冯厅长,今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与其他规定相比,亮点和特色体现在哪些地方?
  冯军:我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有很多新的内涵、特殊的亮点。我们在起草《规定》的时候,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不“抢跑”、“越位”,做到重要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制定的条文反映改革方向,符合改革要求,同时又脚踏实地、务实管用。这是我们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我们这个《规定》出台以后,司法部对该《规定》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山东的《规定》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我们《规定》的亮点和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上新颖,规格很高。我们这个《规定》有13家部门,公检法等共13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这13个部门我们商定的工作范围,涵盖了律师执业涉及的主要的政府机关和部门,这在全国是一项创新。刚才讲了,这个《规定》是山东省委2015年14项重大改革措施之一。我们这个《规定》是在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指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制定的,并且经过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这在全国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是处在前列。
  二是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明确。目前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大部分仅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刚才我们记者朋友说到,它主要是司法工作中,更多是放在刑事诉讼领域。我省出台的《规定》涵盖的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规定》它的内容非常具体、明确,可操作性非常强。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这一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从规定的具体明确的程度、针对性、可操作性上来看,我们的这个《规定》也是处在前列。
  三是机制上健全。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及责任追究机制,我们作了明确规定,设立专章对其进行规定。这也是我们这个《规定》的一个重要特色。
  四是体现了中央精神和改革的最新成果。我们这个《规定》体现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律师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吸收和借鉴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机关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使《规定》的内容反映了相关改革的最新成果。
  所以从这四个方面来讲,我们这个《规定》应该讲是最新的,我们认为从目前来看,也是最全面的。我们之后是要把这个《规定》落实好。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山东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答记者问
  记者:请黄主任从法院工作的角度,谈一下《规定》对于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都有哪些规定?
  黄明春:谢谢你的提问。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顺利出台,可以说离不开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是我省政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高度共识,是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个《规定》下发以后,我们全省法院要认真落实。
  刚才冯部长已经介绍了,通篇贯穿了对律师执业的保障,下面我作为一个法官,简单谈一下《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内容。
  《规定》要求:“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这就是说除非特殊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统一进行安检的情况例外,这样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的规定。
  《规定》明确:“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这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要体现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不仅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而且更有利于律师、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关系,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规定》明确要求法官要保障律师与公诉人、各方委托律师辩护辩论对等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律师司法权利的尊重。
  另外,《规定》还对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缓解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等等。
  山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答记者问
  记者:《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律师权利集中在一起,这样是否更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请问张队长,您怎样看这样一个问题。
  张瑞军:很高兴有机会回答记者朋友的问题。
  你刚才提到了,相关的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层面对律师执业问题作出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基层各个部门通过相关的一些机制的设置、制度的设置,把这些法律严格起来、落到实处,也就是说要打通法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我想我们这个《规定》的出台,应该是对这个法律最后落地,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这个《规定》的出台,是通过合理的规范和程序,使律师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通过特定渠道,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和作用。
  比如《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内容、禁止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要保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我们律师可以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保证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必将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有效的落到实处。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