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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答记者问
2015-6-19 09:47:13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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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 维护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
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就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人民法院围绕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了哪些工作?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还发布了《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工作,彰显了民事审判在维护消费安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新消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重典治乱,严惩重处。依法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大幅提升经营者赔偿金额,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为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撑起一片蓝天,改善了市场环境。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为切实解决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矛盾,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依法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有效地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三是依法认定“霸王条款”无效,保障消费者各项法定权利的落实。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包间最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依法保护消费者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等权利的行使。四是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许多法院建立了专业审判机构,开展巡回审判,方便消费者诉讼。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尽快实现消费者权利,深受消费者欢迎。
自新消法施行至上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共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164115件,审结147704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规则,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升了消费安全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省级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对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事物,目前还缺乏一套完备的程序规则。诉讼中涉及到不少新问题。立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对此都很重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司法解释。目前我院正在对此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抓紧开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力争年内出台。同时,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将认真面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
问:“知假买假”是否受新消法的保护?
答:我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已有规定。实践中对于个人和单位“知假买假”应当区别对待。首先,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个人“知假买假”的,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从法律上讲,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个人打假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从公平的角度讲,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他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其次,单位“知假买假”,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问:目前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突出,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答:进入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网络购物已进入千家万户,为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支付安全不充分,消费者维权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纠纷时,要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网购安全。一要确保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行使,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要依法认定为无效,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二要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买卖双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遭受损失后,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应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商的发展,不少经营者利用自己设立的电商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电商平台本身就是经营者,消费者遭受网购损失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均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三要针对共同侵权,判令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的电商平台与经营者为了其共同利益,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问:目前农村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较少,请问是何原因,人民法院有何举措?
答:农村消费者诉讼维权较少的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地处偏远,法律普及程度较低,其维权意识还很薄弱;二是由于其依法维权的能力较低,发生纠纷不知如何举证和诉讼,担心打不赢官司;三是由于交通不便、经济困难,维权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扭转农村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一要方便诉讼,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就近立案,就近审判,尽量减少消费者在途奔波;二要设法降低其维权成本,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尽量减少其因维权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三要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有理的农村消费者依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尽力扭转其“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四要加强法治宣传,开展以案说法,增强其维权意识,依靠法治力量,为农村消费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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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 维护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
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就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人民法院围绕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了哪些工作?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还发布了《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工作,彰显了民事审判在维护消费安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新消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重典治乱,严惩重处。依法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大幅提升经营者赔偿金额,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为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撑起一片蓝天,改善了市场环境。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为切实解决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矛盾,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依法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有效地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三是依法认定“霸王条款”无效,保障消费者各项法定权利的落实。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包间最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依法保护消费者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等权利的行使。四是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许多法院建立了专业审判机构,开展巡回审判,方便消费者诉讼。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尽快实现消费者权利,深受消费者欢迎。
自新消法施行至上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共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164115件,审结147704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规则,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升了消费安全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省级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对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事物,目前还缺乏一套完备的程序规则。诉讼中涉及到不少新问题。立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对此都很重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司法解释。目前我院正在对此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抓紧开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力争年内出台。同时,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将认真面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
问:“知假买假”是否受新消法的保护?
答:我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已有规定。实践中对于个人和单位“知假买假”应当区别对待。首先,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个人“知假买假”的,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从法律上讲,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个人打假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从公平的角度讲,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他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其次,单位“知假买假”,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问:目前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突出,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答:进入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网络购物已进入千家万户,为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支付安全不充分,消费者维权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纠纷时,要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网购安全。一要确保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行使,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要依法认定为无效,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二要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买卖双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遭受损失后,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应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商的发展,不少经营者利用自己设立的电商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电商平台本身就是经营者,消费者遭受网购损失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均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三要针对共同侵权,判令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的电商平台与经营者为了其共同利益,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问:目前农村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较少,请问是何原因,人民法院有何举措?
答:农村消费者诉讼维权较少的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地处偏远,法律普及程度较低,其维权意识还很薄弱;二是由于其依法维权的能力较低,发生纠纷不知如何举证和诉讼,担心打不赢官司;三是由于交通不便、经济困难,维权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扭转农村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一要方便诉讼,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就近立案,就近审判,尽量减少消费者在途奔波;二要设法降低其维权成本,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尽量减少其因维权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三要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有理的农村消费者依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尽力扭转其“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四要加强法治宣传,开展以案说法,增强其维权意识,依靠法治力量,为农村消费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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