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6-6 11:15:37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41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追缴退赔规则
                   ——从被害人诉讼程序保护角度



最高院于6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所得及收益”作出解释: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相较而言,对犯罪所得及收益从实体上界定较易,但如何处置犯罪所得,在实务中却存在非常复杂情况。

按《刑 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实践中,关于被害人财产退赔返还问题不仅存在如何适用诉讼程序处理问题,而且还存在民事与刑事诉讼程序交叉等“跨界”疑难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很多,笔者就上述这两方面疑难问题作一梳理,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不当之处望指正:

一、被害人财产退赔适用诉讼程序

被害人如何行使对犯罪所得及收益返还退赔权利?《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主要程序:
1、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责令追缴退赔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申请公诉、自诉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二审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5、再审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

1、区别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裁判执行。刑事裁判涉财部分判决主文,必须明确: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实践中应注意追缴与退赔区别,按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观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退赔,仅是对被害人被非法侵占、处置财产的等价赔偿,而不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执行中应当按照审判中的标准予以处理,即依据刑事裁判认定的被害人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赔偿。赃款赃物产生的收益则上缴国库。

3、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处理问题上,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这里规定,实际上是上述区别原则体现,也说明了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

二、“跨界交叉”疑难案件处理

被害人财产追缴和退赔,在实务中常会出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叉情况,如何处理此类“跨界”案件,笔者认为可以案例分析方式进行剖析:

假设案例:甲将价值巨大财物交乙有偿保管,乙串通丙低价购买保管之物。乙向甲谎称被盗报警立案,甲以乙为被告提起保管合同纠纷之诉。问题一:法院能否受理甲提起的民事诉讼?问题二:随着案件侦破丙归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问题一: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此案。因为保管合同与财务被盗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民事案件继续审理。这点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

关于问题二:案件侦破后,如民事案件仍在审理,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甲的财物返还赔偿问题。这点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已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于1998年,其中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抵触之处,如其中第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旧法),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规定就没有区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形与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情形,今后若有此类纠纷,应当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

“跨界交叉”案件在实务中属于较为疑难案件,“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较全面体现了这类案件的特点:该案历经江苏省徐州中院、江苏省高院一、二审,后经最高院再审裁定:撤销两级法院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最高院关于本案发回重审理由颇具代表性,现摘录如下:“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采取先刑后民”最根本的目的并非彰显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旨在民刑程序冲突时的合理选择。由于“先刑后民”要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以解决犯罪问题为前提,因此,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即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否则会阻断当事人民事权利进行正当救济的司法渠道,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本案中,正香园食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间产生的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与悦家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或非国家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我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公安机关审查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系与本案由牵连,但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审理程序。原审法院以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尚未终结,本案不宜进行实体审理为由,驳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80号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 20140102_193389.htm

  [/td] [/tr] [tr] [td]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