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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4: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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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1975-03-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1975-03-15
执行日期:1975-03-15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望转知所属办理公证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 (197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美国驻华联络处的正式通知,今后中国公民在香港的美国总领事馆为申请入美签证所需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等各种公证文件,都不必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即可使用。
凡欲在美国境内谋职、升学所需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为进行法院诉讼所需和用于其他目的的各种公证文件,仍需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今后凡欲申办美联处认证的公证文件,均请附函说明作何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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