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7 17:33: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原作者:陈忠强 韦明升
  2013年2月18日,宜州市庆远镇的谢某为自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宜州支公司处购买“直通车”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对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责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4月4日,谢某驾驶投保车与罗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宜州支公司以谢某应先向罗某索赔及谢某无责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拒赔,谢某遂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9685元。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是否应先向第三者索赔及“被保险人无责不赔条款”是否有效?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与某保险宜州支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者罗某存在被侵权与侵权关系,原告既可以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亦可以请求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保险义务并不以请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无责不赔意味着投保人只能向侵权的第三者主张侵权责任,而自己缴纳保险费换来的合同权利却得不到保障,这与合同法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相悖,如免责不赔无疑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保险合同,免责不赔条款实际上免除了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并排除了原告应该享有的保险合同权利,故该免责条款应该无效。为此,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支付给原告谢某保险金9685元。
  法理评析
  在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中往往存在以下条款:“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认为其承担着补充赔偿的责任,即只承担投保人过错部分的赔偿,对于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第三者赔付,保险公司不赔,保险合同主要起着补充赔偿的作用。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风险防范,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该损失不仅包括自己过错造成的,亦包括第三者损害造成的。我国立法亦明确支持以上观点,《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次,《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如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中充当的是补充赔偿的角色,对第三者过错部分不赔,那么《保险法》为何规定其可以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法既然规定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进行追偿,那么就意味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仍需赔偿,但赔偿之后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在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事故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合同存在合同关系,第三者和被保险人因侵权存在侵权关系,保险人因履保险合同赔付义务而与被保险人产生一个新的代为追偿权关系,代位取得对第三者侵权行为进行追偿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基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其可以获得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一个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任选其一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只能由第三者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责任,那么无疑剥夺了被保险人的合同请求权,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合同带来的权利,这与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相悖。《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如上所述,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是第三者全责,但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后仍可以对第三者进行追偿以实现自己的权益。如免责不赔或按责任比例赔付则会排除被保险人的合同请求权,致使被保险人只能向第三者请求侵权赔偿,增加索赔成本,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故在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的情形下,无责不赔或按比例赔付的条款应该认定无效。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