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6-6 11:10:5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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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刘桂明

  作为前中国体操女队明星,桑兰曾经因为1998年在世界友好运动会上被摔成高位截瘫而闻名天下。后来,他的第一任律师也因她的官司而闻名中美两国。无独有偶,因为她的“跨国天价官司”,他的第二任律师也出名了。两任律师尽管都出名了,但出名的方式似乎都有点尴尬。
  桑兰的前任律师就不提了,因为在2011年10月之后,两者就已经解除了委托关系。不仅如此,两人曾经的委托关系后来在联邦法院还演变成了一种互告关系。至于双方互告结果如何,暂且不论了。本文需要讨论的是,桑兰的第二任律师可能会受到的处罚与惩戒。
  这时,桑兰的第二任律师出场了。2011年12月15日,徐晓冰通知法庭,由他出任桑兰的代理律师。一改前任律师喜欢通过媒体爆料的风格,他则默默地替桑兰代理了三年有余,直至2015年5月12日请求法官批准他辞职。
  徐晓冰为什么也要辞职呢?直接原因是他与桑兰被美国联邦法院合罚两万余元美金,因为桑兰没有执行法官命令,缺席了既定的言语录供。这是桑兰“跨国天价官司”4年多来,法官开出的第一张罚款单。法官判决桑兰和徐晓冰必须赔偿被告刘国生、谢晓虹、莫虎21032.78美元。因为这笔钱是他们为了安排桑兰录供所投入的费用,于是法官就裁决桑兰必须与她的律师徐晓冰合出罚款,但是没有具体划分两人被罚的比例。
  法官的裁决当然是无可争辩、必须服从的,为此徐晓冰感觉不妙,赶紧提出辞职。但是,能否辞职还需要法官批准。
  同当年桑兰的第一任律师一样,徐晓冰也是在诉讼陷入困境之后主动提出辞职的。虽然两任律师行事风格截然相反,其结局却几乎雷同,都是赔钱辞职。只是徐晓冰有可能还要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用中国话说,正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说严重点,则是“偷鸡不成赊把米”。
  情急之下,桑兰的代理律师徐晓冰竟然再出怪招。

  5月27日(纽约时间),他竟然给联邦法院主审法官写密信,以为自己开脱。在信中,他申辩说,如果法庭最终认定徐晓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的美国联邦程序法第11条,那责任也应该算在桑兰身上。为此,他提出请求,希望法庭在考虑惩罚的问题时,不要连同他这个律师也一起惩罚。
  对此,托雷斯法官于28日(纽约时间)驳回了徐晓冰的全部请求,而且还将他的这封密信公开刊登在法院网的诉讼档案中。然后,又命令他必须依照诉讼程序,将一切文件通过规定的公开渠道向法官递交。如果确有文件需要密送法官,事先也必须征得法官同意,而不得像这次这样,擅自给主审法官递交密信。
  了解美国法律的人都知道,桑兰和徐晓冰都同样面临着美国联邦程序法第11条惩罚的危险。作为美国律师,当然都知道美国联邦诉讼程序法第11条特别赋予了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滥诉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此前,被告刘国生、谢晓虹和莫虎已经请求法官据此对桑兰和徐晓冰的滥诉行为进行惩罚。他们认为,桑兰起诉4年多来,一件证据也拿不出来,其目的在于利用司法,敲诈钱财,属于典型的滥诉行为。在中国,这种滥诉行为就叫做虚假诉讼。
  作为律师,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守职业秘密,如何合法履行职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既是基本问题,更是重大问题。对本案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徐晓冰为什么要给法官写密信?法律人乃至全社会如何看待律师给法官写密信这种行为?律师给法官写密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这是一起不当执业的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范围很广泛。其中既有律师违反对委托人承担的信托责任的行为,也有以执业为幌子故意从事欺诈的行为,还有其他损害第三方的行为,更有影响法官正确做出判断的行为。如故意帮助或者引诱他人从事的不当行为,从事了有损于律师诚实性、可信性以及其他作为律师之适当性的犯罪行为,还有有损于司法的行为,故意帮助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从事违反有关司法行为规则或者其他法律的行为,都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显然,律师密信法官就是一种严重影响或干扰法官判断与裁决的行为。当然,好在法官没有受其影响或干扰。
  其次,这是一种不当交往的行为。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8月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规定,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者其律师,以保证其依照法律进行听审的权利。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者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者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毫无疑问,这是为了保证法官不偏不倚、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律师密信法官就是将法官置于单方面交流的不当行为。为此,法官不得不要将其密信公之于众,并警告律师必须依照程序公开表达。如此说来,法官与律师可以交往,但反对单方面地私下接触,反对因为个案而进行单方面的讨论与交流。
  最后,这是一种不当履责的行为。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无论是同时性利益冲突规则还是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都特别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个人忠诚与律师对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绝对保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的履责范围其实也很广泛。长期研究律师职业行为的学者王进喜教授总结认为,律师既是建议者(律师要让每个委托人明确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向其解释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含义),也是诉辩者(按照对抗制的规则,律师热诚地维护委托人),还是谈判者(律师既努力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同时还要遵循诚实地对待他人),更是评估者(负责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者他人报告)。为此,律师的许多职业责任在《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及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每个律师都有责任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该职业责任是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有关规则孕育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促进律师业狭隘的、自私的利益。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当履责行为。
  律师密信的后果会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也可以说是已经不言而喻了。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服务,合情合理还要合法。但是,当诉讼遇到问题时又把当事人推出去了,还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是律师呢还是算律师呢?
  尽管徐晓波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但对他来说,迎面而来、无法回避的则是律师行业的惩戒。在美国,对律师进行的惩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申饬、不公开申饬以及恢复性处罚。现在看来,徐晓波不仅赔了钱,还丢了丑。更麻烦的是,他还能不能当律师。
  桑兰是谁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其人品究竟怎么样也不是本文关心的问题。我们只关心律师密信法官的行为到底是什么、究竟算什么。

   (注:本文应人民法院报手机客户端“中国法治”之约而撰写并已于2015年6月4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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