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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03-19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3]司公字第35号 发布日期:1983-03-19 执行日期:1983-03-1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处: 现将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你处,请通知所属公证处在办证中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号)(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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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03-19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3]司公字第35号
发布日期:1983-03-19
执行日期:1983-03-1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处:
现将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你处,请通知所属公证处在办证中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号)(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