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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失效] 1990-1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90]16号 发布日期:1990-11-03 执行日期:1990-11-03 失效日期:1994-07-27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具有确认权。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当事人就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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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失效]
1990-11-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90]16号
发布日期:1990-11-03
执行日期:1990-11-03
失效日期:1994-07-27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具有确认权。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当事人就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