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06-04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6]196号 发布日期:1996-06-04 执行日期:1996-06-04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人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劳动部 |
240331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06-04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6]196号
发布日期:1996-06-04
执行日期:1996-06-04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人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