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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水路交通活动,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开始了《吉林水路交通条例》起草工作。记者在7月26日召开的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审,《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草案表决稿)获得全票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海事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在水路运输方面,《条例》对使用船舶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船舶质量、经营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港口建设与经营上,要求科学规划港口建设,保障资金投入,合法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在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上,发展规划的审批、技术等级标准的划分、建设标准、养护管理主体责任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条例》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助体系,制定预案,定期演练,保障经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条例》还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船舶检验、船舶航行、船员资质等一系列关于水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进行了规定。《条例》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我省开展水路交通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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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水路交通活动,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省交通运输厅于2011年开始了《吉林水路交通条例》起草工作。记者在7月26日召开的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审,《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草案表决稿)获得全票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海事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在水路运输方面,《条例》对使用船舶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船舶质量、经营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港口建设与经营上,要求科学规划港口建设,保障资金投入,合法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在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上,发展规划的审批、技术等级标准的划分、建设标准、养护管理主体责任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条例》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助体系,制定预案,定期演练,保障经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障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条例》还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船舶检验、船舶航行、船员资质等一系列关于水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进行了规定。《条例》还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我省开展水路交通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