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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05-13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1998]006号 发布日期:1998-05-13 执行日期:1998-05-13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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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05-13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1998]006号
发布日期:1998-05-13
执行日期:1998-05-13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