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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16:16:45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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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空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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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空灵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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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  项目名称: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  项目类别:许可
三、  项目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四、  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  办理结果状态:本局审核市建委备案
七、  网上办理情况:北京市拆迁信息网
办理条件:列入本年度拆迁计划的拆迁项目
    在北京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按网上审批的程序进行网上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用地批准文件;
(二)  规划批准文件;
(三)  拆迁实施方案;
(四)  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  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  办理程序:网络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九、  办理部门:平谷区建委房屋管理科 
附件13: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  项目名称: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  项目类别:许可
三、  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  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  办理结果状态:本局审核市建委备案
七、  网上办理情况:北京市拆迁信息网
八、  办理条件:列入本年度拆迁计划的拆迁项目
   按网上审批的要求进行网上审批。在北京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  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  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  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登记。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九)  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十)  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九、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十、  办理部门:平谷区建委房屋管理科
 
附件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同附件10)
 
附件15:办理征地结案表
一、  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报告;
二、  市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三、  征地补偿协议书;
四、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
五、  征地补偿款凭证。
 
附件16:环境影响的批复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三)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四)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五)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一)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工业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3、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三)房地产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3、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4、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3、 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4、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五)餐饮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六)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
3、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
4、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七)加油站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设置地下观测井;
3、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4、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
5、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八)机动车修理业: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
3、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九)洗衣业: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
3、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十)移动通讯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
2、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
(十一)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
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2、不得在居民楼内生产、组装、维修含放射源装置;
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方可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二)畜禽养殖业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禁养区应包括以下区域:区(县)级以上公路两侧100米内;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城镇和农村居住区距离小于500米的区域,包括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3、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敷设;
4、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畜禽污水经处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许可形式:批复文件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延续: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重新申报。
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重新申报。
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驾驶证或户口本;
2、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单;
办理条件:必须平谷区行政区域内有实际经营场地。
提交材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软盘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各1份;
(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审批程序:材料齐全,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2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名称:平谷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网上办理情况:暂时不能实现许可程序的办理。
网上表格下载:可以提供表格下载
 
附件17:区发改委项目核准
一、  项目类别: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区建委核准。
二、  所需材料: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核准请示;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意见书;环评批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  办理时限: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附件18:区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 
一、招标方案的内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二、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方案核准程序: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四、招标方案核准时限: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附件19:市发改委项目核准 
项目类别:危改用房、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小于1.0的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市建委核准。
所需材料:有甲级资质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核准请示;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意见书;环评批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附件20:市、区建委项目核准
一、  申请
二、  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  银行存款证明
五、  土地摘牌投入的所有资金发票
六、  企业基本情况表
七、  土地摘牌确认
八、  项目建议书(代可研)
九、  规委意见书
市、区建委开发办按各自的职能对项目进行核准。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附件2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一、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
二、项目类别:许可
三、对象及范围:平谷行政区域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各类经济、技术、旅游开发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科研、教学、办公、医疗、商贸、文体等用房)和外资民用建筑,依法同步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四、办理条件:已取得发改委立项和符合规划部门规划意见的建设项目,必须修建人防工程或异地建设。
五、提交材料:
(一)发改委批准的《工程立项批复》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意见书》《施工图纸》
六、办理程序:受理    审核    复审    审定    告知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费用情况:本项目收费。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2001]422号文件,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按规定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或其他客观因素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按规定交纳人防异地建设费。)
九、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十、办理部门名称:平谷区人防办(受市人防办委托)
十一、办理地点:平谷区经济投资服务中心二层(林荫北街3号)邮编:101200
 
附件2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本阶段属于行政许可。
一、  本阶段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三)建设单位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四)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五)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申报的《规划意见书(选址)》及附图复印件;
(六)建设用地钉桩成果通知单;
(七)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八)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二、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职责分工
建设项目按行政区划或特定区域由各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收件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阶段属于行政许可。
一、 本阶段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三)《规划意见书(选址)》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件(选址)》中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
(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选址)》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的要求绘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六)需要办理竣工档案登记的,须提交《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七)招投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已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不须提交);
(八)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1份;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二、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职责分工
本阶段的审批按行政区划或特定区域由各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收件办理。
附: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的地区,应首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上报市规划委,定出该地块的用地指标,待联审会通过后,向市规划委申报规划意见书。
 
附件2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  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二、地籍调查表;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四、曾核发过划拨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原划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人身份证明;
六、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完税和免税凭证;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十、初始土地登记公告期一个月。
 
附件24:商品房计划
区发改委:
一、转入正式计划的请示
二、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三、规划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五、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发票(复印件)
六、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时人防易地建设费发票(复印件)
七、银行存款证明
区建委:
一、转入正式计划的申请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规划用地许可证附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五、土地出让合同
六、平面图纸
 
附件25:施工图纸及消防审核
摘自《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包含下列内容:利用新、改、扩建地下工程开办旅馆、商店等消防安全审查;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摄制场所防火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消防设计审批;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审核。)
  第十五条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第十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负责下列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城市区域、卫星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7、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审核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一)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有建设单位如实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应能表述清晰无误,且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设计(专篇)以文字形式表述清楚,内容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许可条件如下:
  (一)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
  (三)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
  (四)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五)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第十九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二十条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局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 图纸报审专用章;
   (四)消防设计专篇(文字方式表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改造防火审核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标出装修部位);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年度报审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附件26:区建委办理招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委托合同。
二、招标方式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后,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办理招标方式备案;
(二)不需要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应按市政府63号令规定提交招标方式备案表;
(三)符合法定可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三、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开招标的应提交不少于7家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并附带招标单位对各报名单位的资格预审全过程的记录和所组成专家人名单及招标方的意见。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招标办提交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不少于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人可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成:
1、投标须知
2、协议书样式
3、合同主要条款
4、技术规范
5、图纸或图纸目录及相关证明
6、附件(投标书、保函等各类拟用的格式)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各项主要活动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报价所需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等。
(三)对于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以及在完备性和明确性方面存在缺陷的提出纠正,由招标人进行修改后再进行备案。
五、开标、评标
(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招标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后留存。
(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管人员在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六、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并备案
    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提交资格后审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以及中标通知书。但前述已提交或办理备案的文件,不再重复提交。招标人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在交易中心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在公示时限内,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招标办确认后,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备案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向招标办备案:
(一)全部合同正副文本;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
(四)委托人的授权书;
(五)备案人员的岗位证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及时向招标办备案。
 
附件27: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所需材料: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一、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三、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四、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五、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附件28:施工许可受理、审批
一、土地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需要监理招投标的附监理中标通知书通知书;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五、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备案表 ;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八、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九、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拟用时间建议改为3个工作日
 
附件29:办理预售许可
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出让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八、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九、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一、由开户银行出具按照申请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二、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三、测绘成果汇交回执单原件(原件)
十四、管理网上填写了按地名办批复的项目名称的,要提交地名办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五、房管部门出具现场勘察纪录
 
附件3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一、本阶段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等各1份);
(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原件(取件时退建设单位);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复印件(送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地率验收)。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二、告知内容
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将验收结果和总平面图抄送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三、职责分工
本阶段的办理按行政区划或特定区域由各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收件办理。
 
附件31:消防验收
摘自《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第四章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审核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许可条件:
  (一)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三)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四)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五)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条件:
  (一)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三)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四)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五)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第二十八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第二十九条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四)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六)《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五)《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六)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附件3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一、对象及范围:经过平谷区环保局审批的、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有实地经营场地的所有申请人。
二、许可条件:平谷区行政区域内有经营场地,且已经办理了区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一)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三、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4份;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以上材料均需提交4份)。
(三)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四、审批程序: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五、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2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10个工作日
六、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七、许可程序:需要经同级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 所有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及部分所在位置敏感或周围单位、群众密切关注的项目,本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
八、办理部门名称:平谷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
九、网上表格下载:可以提供表格下载
十二、网上办理情况:暂时不能实现许可程序的办理。
 
附件33:组织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二、申请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备案表;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三、开发项目竣工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3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综合论证规划设计审批方案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交付使用。
 
附件3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  地证明文件
二、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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