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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2: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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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宜在户外设立灯箱标牌的批复
1996-03-22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6]092号
发布日期:1996-03-22
执行日期:1996-03-22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1996年1月15日《关于事务所能否在户外作广告的请求》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厅提出的意见。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建立信誉。你厅在《请示》中反映福州海山律师事务所在大街边,设立了五个两米多高标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电话的灯箱,这种作法是不妥的,应当制止。我部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标牌规格进行统一规范。
此复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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