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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2-10-20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2]103号 发布日期:1992-10-20 执行日期:1992-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中国高级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自1989年建立以来,有计划地开展了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培训工作,迄今已举办了六期18个班次的综合性晋职培训班,结业学员2654名,其中三级律师1688名,三级公证员966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我部《1992—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以及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和提高律师、公证员专业水平的要求,决定自今年九月开学的第七期起,在坚持晋职培训的前提下,将原来的晋职培训综合班,分为普通班和专业班。关于举办第七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有关事项,部办公厅已以(92)司办字58号文通知各地。 现据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报告,第七期截止到今年九月十九日,报到学员203名(其中律师126名,公证员77名),只占本期下达计划招生数的50.75%(其中律师占48.5%,公证员占55%),是历期送训率最低的一期。送训率较高的有广西(90%)、云南(85.7%)、新疆(83.3%)、天津(80%)、贵州(80%)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送训率低于50%的,有青海(0)、宁夏(0)、广东(10%)、吉林(14.3%)、福建(16.7%)、上海(35.7%)、浙江(35.7%)、辽宁(36.8%)、四川(38.5%)、安徽(40%)、河北(40.6%)、山西(47.4%)、河南(47.8%)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不按分配指标组织送训,严重地影响我部培训规划的实现和培训计划的落实。 为了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晋职培训工作的领导。我部专门制定了《1992-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对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包括律师、公证员培训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方法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展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升专业职务培训工作,既符合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又适合首次评聘的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现有专业知识状况和符合岗位培训的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律师、公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要求,从而得到国家人事部门的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务必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重申(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件关于律师、公证员中级职务晋升高级(二级)职务,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规定。国务院人事部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文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其中第六项关于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的规定,与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并不矛盾。晋职培训的结业证书只是晋职资格依据之一。学历证书与培训结业证书不能互相替代。因此,应当坚持具有三级律师、公证员职务晋升为高级职务的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目前首次评聘的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应当参加而尚未参加晋职培训。为了使这部分人员不失去可能晋升的机会,按照司发函(1991)345号文件规定,同意他们在有机会时先参加评聘,然后再补上培训这一课。但对具备同等晋升条件又已经晋职培训成绩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则应当优先评聘。 三、严格按照各期分配的调训名额,保质保量组织送训。为了不影响各和公证处的业务工作,我部每期下达的调训指标,基本上是按均衡原则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本此原则安排到所属市(地)、县。各市(地)、县司法局(处)应按分配指标具体落实,并尽先安排那些身体条件较好,能坚持日常紧张学习生活,原有文化、业务知识基础较好,比较接近晋升高级职务条件的同志参训。各地应按均衡原则分配的指标组织送训,以免后期待训人员过于集中,不利于安排业务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培训质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应当认真总结建立三年多来的教学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要继续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少而精和学以致用的教学原则。要继续发挥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的好作风,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使晋职培训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把培训中心建设成为培养政治上坚强、业务精通、一专多能的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重要基地。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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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2-10-20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2]103号
发布日期:1992-10-20
执行日期:1992-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中国高级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自1989年建立以来,有计划地开展了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培训工作,迄今已举办了六期18个班次的综合性晋职培训班,结业学员2654名,其中三级律师1688名,三级公证员966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我部《1992—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以及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和提高律师、公证员专业水平的要求,决定自今年九月开学的第七期起,在坚持晋职培训的前提下,将原来的晋职培训综合班,分为普通班和专业班。关于举办第七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有关事项,部办公厅已以(92)司办字58号文通知各地。
现据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报告,第七期截止到今年九月十九日,报到学员203名(其中律师126名,公证员77名),只占本期下达计划招生数的50.75%(其中律师占48.5%,公证员占55%),是历期送训率最低的一期。送训率较高的有广西(90%)、云南(85.7%)、新疆(83.3%)、天津(80%)、贵州(80%)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送训率低于50%的,有青海(0)、宁夏(0)、广东(10%)、吉林(14.3%)、福建(16.7%)、上海(35.7%)、浙江(35.7%)、辽宁(36.8%)、四川(38.5%)、安徽(40%)、河北(40.6%)、山西(47.4%)、河南(47.8%)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不按分配指标组织送训,严重地影响我部培训规划的实现和培训计划的落实。
为了加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职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晋职培训工作的领导。我部专门制定了《1992-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对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包括律师、公证员培训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方法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展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晋升专业职务培训工作,既符合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又适合首次评聘的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现有专业知识状况和符合岗位培训的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律师、公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要求,从而得到国家人事部门的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务必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重申(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件关于律师、公证员中级职务晋升高级(二级)职务,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规定。国务院人事部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文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其中第六项关于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的规定,与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并不矛盾。晋职培训的结业证书只是晋职资格依据之一。学历证书与培训结业证书不能互相替代。因此,应当坚持具有三级律师、公证员职务晋升为高级职务的必须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目前首次评聘的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应当参加而尚未参加晋职培训。为了使这部分人员不失去可能晋升的机会,按照司发函(1991)345号文件规定,同意他们在有机会时先参加评聘,然后再补上培训这一课。但对具备同等晋升条件又已经晋职培训成绩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则应当优先评聘。
三、严格按照各期分配的调训名额,保质保量组织送训。为了不影响各和公证处的业务工作,我部每期下达的调训指标,基本上是按均衡原则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本此原则安排到所属市(地)、县。各市(地)、县司法局(处)应按分配指标具体落实,并尽先安排那些身体条件较好,能坚持日常紧张学习生活,原有文化、业务知识基础较好,比较接近晋升高级职务条件的同志参训。各地应按均衡原则分配的指标组织送训,以免后期待训人员过于集中,不利于安排业务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培训质量。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应当认真总结建立三年多来的教学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要继续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少而精和学以致用的教学原则。要继续发挥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的好作风,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使晋职培训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把培训中心建设成为培养政治上坚强、业务精通、一专多能的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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