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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92-01-0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2]006号 发布日期:1992-01-09 执行日期:1992-01-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否担任特邀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1988年10月6日颁布的《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司公发字第275号〕的规定,自1988年10月起,司法行政机关已不再批准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中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律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离退休人员凡参加经商办企业的,即不得担任特邀律师,已经担任特邀律师的,应收回其《律师(特邀)工作证》,不再聘用。 此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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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92-01-0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2]006号
发布日期:1992-01-09
执行日期:1992-01-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否担任特邀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1988年10月6日颁布的《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司公发字第275号〕的规定,自1988年10月起,司法行政机关已不再批准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中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律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离退休人员凡参加经商办企业的,即不得担任特邀律师,已经担任特邀律师的,应收回其《律师(特邀)工作证》,不再聘用。
此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