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2:35: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2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司法部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
1992-01-0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2]006号
发布日期:1992-01-09
执行日期:1992-01-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否担任特邀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1988年10月6日颁布的《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司公发字第275号〕的规定,自1988年10月起,司法行政机关已不再批准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中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律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离退休人员凡参加经商办企业的,即不得担任特邀律师,已经担任特邀律师的,应收回其《律师(特邀)工作证》,不再聘用。
此复
司法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