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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4 11:48:3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605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10〕鲁民一字第2号
发布日期: 2010-11-17
实施日期: 2010-11-1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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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发生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请示报告的答复
(2010年11月17日  〔2010〕鲁民一字第2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发生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发生人身损害的,如至起诉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此复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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