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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十要十不准》的通知 1990-11-12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11-12 执行日期:1990-11-12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切实搞好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总结各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经验,现将《律师十要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律师整顿工作中,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应在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的监督。 附件:律师十要十不准 律师十要十不准 一、要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不准律师私人开业或变相私人开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二、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律师工作制度;不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三、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要注重精神文明的修养,礼貌待人;不准骄傲自大,侮辱他人。 五、要认真办案,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不准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六、要保守国家机密和执行职务中知悉的秘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 七、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准律师个人收案收费。 八、要从业清廉,克己奉公;不准吃请受贿,以职谋私。 九、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各项费用,为当事人精打细算;不准铺张浪费,挥霍当事人钱物。 十、要公平竞争,以优质高效服务树立信誉;不准抬高自己,贬低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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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十要十不准》的通知
1990-11-12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11-12
执行日期:1990-11-12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切实搞好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总结各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经验,现将《律师十要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律师整顿工作中,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应在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的监督。
附件:律师十要十不准
律师十要十不准
一、要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不准律师私人开业或变相私人开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二、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律师工作制度;不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三、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要注重精神文明的修养,礼貌待人;不准骄傲自大,侮辱他人。
五、要认真办案,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不准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六、要保守国家机密和执行职务中知悉的秘密;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
七、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准律师个人收案收费。
八、要从业清廉,克己奉公;不准吃请受贿,以职谋私。
九、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各项费用,为当事人精打细算;不准铺张浪费,挥霍当事人钱物。
十、要公平竞争,以优质高效服务树立信誉;不准抬高自己,贬低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