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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境政审问题的批复 1989-09-0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09-07 执行日期:1989-09-07 失效日期:1900-01-01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制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请示”<京司(1989)33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顾问处()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因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工作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由批准该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此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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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境政审问题的批复
1989-09-0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09-07
执行日期:1989-09-07
失效日期:1900-01-01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制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请示”<京司(1989)33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顾问处()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因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工作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由批准该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此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