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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1990-03-06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03-06 执行日期:1990-03-0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工作者,(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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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1990-03-06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0-03-06
执行日期:1990-03-0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工作者,(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