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2:38: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1990-10-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0]379号
发布日期:1990-10-19
执行日期:1990-10-19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费用管理的请示报告》[粤司(1990)67号]收悉。你省将公证、律师费不上交省财政,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发展业务,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业务设备等困难。这是你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大支持,符合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精神。经商财政部,原则同意你省财政意见。请与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此复。
司法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