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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1990-10-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0]379号 发布日期:1990-10-19 执行日期:1990-10-19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费用管理的请示报告》[粤司(1990)67号]收悉。你省将公证、律师费不上交省财政,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发展业务,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业务设备等困难。这是你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大支持,符合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精神。经商财政部,原则同意你省财政意见。请与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此复。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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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将公证、律师费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复
1990-10-19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0]379号
发布日期:1990-10-19
执行日期:1990-10-19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证、费用管理的请示报告》[粤司(1990)67号]收悉。你省将公证、律师费不上交省财政,留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发展业务,改善工作条件,解决业务设备等困难。这是你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很大支持,符合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84)司发公字第513号]精神。经商财政部,原则同意你省财政意见。请与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此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