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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4: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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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台属去台定居办理有关公证证明事的复函
1988-03-09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88-03-09
执行日期:1988-03-09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88年2月3日司公(1988)第3号《请示一涉台公证事》函悉。关于张益金与其子管政国为申请去台湾定居,申办结婚,出生等公证书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公证机关可为在大陆台属办理去定居所需公证证明。办理张益金与其夫管启炳结婚证证明时,只要对于他们在大陆结婚的情况调查属实,即可为其出具公证书,不需管启炳提供在台的婚姻状况证明。
为更好地办理涉台公证事项,请公证处在办结此公证事项后,注意了解公证书发往台湾后使用效果,并将情况函告我司。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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