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2 15:47: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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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情事变更”非“情势变更”
    王岩云
    一、文章“情事”变更的解读
    近日网络上关于青年演员文章婚外情的信息铺天盖地。在信息泛滥的今天,信息内容的真真假假实在难辨,虚虚实实也确实不必太当真。
    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演员的假戏真做或者真戏假做,似乎都是可以在理解中的。一个演员如果不入戏,则难以取悦观众,给人的感觉必然是太假,不专业。而要演的真,就必须入戏。入得了,又要出得来,在真真假假的影视剧情与虚虚实实的生活情景之间,如何及时进行角色的有效切换,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将分寸把握好。而且感情问题或者说情感问题的复杂,绝非一言两语可以讲得清。笔者看来,任何人都无权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他人颐指气使,而指称某人为“小三”,则似乎有贴标签的嫌疑。如果说,对于演艺圈的品行,实难恭维,那么,对于“狗仔们”的品性,则恐更不足以道。
网报——文章首发声明“愿日后再不负人”,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解读:解读之一:“愿日后再不负人”是演员文章对妻子和家庭的“认错”和“悔悟”,表明自己已知错并愿改正,同时保证不会再犯同类“错误”。解读之二:这表明演员文章,对于当下已“负人”的事实,完全接受和认可,同时,一不做二不休,坚决将错就错地做一次彻彻底底的“负人”。这里的表达的不仅是对旧爱的告别陈词,同时是对“新爱”作出的真情告白——我的新爱啊,今天为了你,“负人”的“罪名”我扛下了,不过,你尽管可以放心,假如文章与你结合,绝不会再发生这般变故。究竟想要表达何种意思,抑或不过是一个“太极”手法,让新爱和旧爱各取所需,以时间换空间,也好伺势而变。恕笔者眼拙思浅,实在看不透这其间的发展态势与趋势。所以说,截至目前,看到的是文章的“情事”,而非“情势”。二、文章情事变更的溢出效应——为“情势变更”正名虽然演员文章的“情事变更”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情(势/事)变更”,但笔者愿意认为文章“情事变更”是一个有着正的“外部性”的事件——为法律概念“情势变更”提供了一个正名的素材和契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究竟是“情势变更”还是“情事变更”,似乎未见相关辨析。目前“情势变更”与“情事变更”基本处于混用状态。这是否表明人们更关注形形色色的“情事”,而不在意时时刻刻的“情势”,还是因为形形色色的“情事”,无时无刻不呈现出一定的“情势”,或者本来就是“情事”之中蕴含着“情势”,“情势”之中挟裹着“情事”。但作为一个专业用语,还是应当科学为宜。如果从用语的科学性出发,笔者认为,用“情势变更”要优于“情事变更”。理由主要有:    其一,从用语的规范讲,“情势变更”优于“情事变更”。固然一个专业术语不应当完全以日常的理解来解读,否则可能会沦为庸俗甚至粗鄙。但不发生歧义应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不要说,我们说的都是“行话”,不是给俗人看、给常人听的。一定意义上,我们都是常人和俗人,不让常人发生歧义或歧义联想,对于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是必要的。“情事”有着浓厚的“情”事想象空间,而“情势”通常不会发生理解错位。演员文章的情事就是一个好的例证——文章“情事变更”非“情势变更”——因为,演员文章目前所经历、所面临的,难以言“情势”,只能说是“情事”。
    其二,从俗与雅而言,“情势”似乎比“情事”要雅,并且“情势变更”的说法可以雅俗共赏,且无伤大雅。
    其三,从大众与小众,尽管有许多人在用“情事变更”,也有许多人对“情势变更”与“情事变更”不做区分,在同一文献的前后文或上下文混用这两个概念。但相对而言,使用“情势变更”的属于“大众”,使用“情事变革”的属于“小众”。语言是众人约定俗成,“小众”服从“大众”为宜。
    其四,从规范性条文的表述看,情势优于情事。有关“情(势/事)变更”的规定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6条。该条的完整表述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条文提到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表述的是对“势”的把握,而非简单地对“事”的描述。用“情事变更”,无法承载“情势变更”所体现的意蕴。
综上,不论是从表义的无歧义还是准确性来讲,作为专有概念,都应采用“情势变更”为宜。感谢演员文章——文章的情事变更,不仅娱乐了大众,也推进了法治——为法律概念“情势变更”提供了正名契机,实现了以 “个案” “个例”推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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