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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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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担任特邀律师人员律师资格问题的批复
1985-12-03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5-12-03
执行日期:1985-12-03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司法厅:
你厅云司律字(1985)第31号文《关于对适合做特邀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一经聘请为特邀律师就具有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84)司发公字117号文件的规定,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考核批准(待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律师资格统考办法后,还必须通过统考),取得律师资格,才能被聘请担任特邀律师。
所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离退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聘请担任特邀律师。今后在聘请特邀律师时应严格掌握人员条件和必经程序。现已担任“特邀律师”的,如未经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的,不能视为当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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